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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意见
兰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政发〔2021〕49号
2021-10-2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1-0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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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行为,保障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需要对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体要求。 征收及更新改造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本实施意见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为主体内容。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制定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执行人),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改、公安、财政、资规、住建、农业农村、审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超出可审批限额部分退出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根据实际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的厨房、畜舍、花坛、围墙、墙门、庭院内构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规划用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按照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情况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认。 (四)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但按规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重置价由市政府发布。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当时物价水平合理、适当确定。 有条件安置临时过渡用房的,应向被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正式安置后,应按双方约定退还临时过渡用房。 (七)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或经确定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八)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实际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按1人核定),按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4个月/人。生产企业按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它费用)的5%计算补偿。 生产企业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向征收执行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执行人应当与生产企业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时,已经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新注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 (九)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有效现状房屋宅基地面积大于《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可审批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住宅,能够提供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其宅基地面积;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未记载面积情况的,其合并计算面积总和未超过《建房办法》可审批宅基地最高限额面积的,可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合并计算确定其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金额按所在区域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三、征收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的,予以安置。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合并为一户安置。 (二)安置户的人口认定 安置户人口按照《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安置户人口: (1)原则上户口在本村但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3)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 (4)被征收人家庭成年子女在本村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5)其他特殊人员。 (三)安置采取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和混合安置三种方式: 1.实物安置包括宅基地安置和公寓式安置。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公寓式安置是指在集镇范围或就近统一建造公寓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2.货币化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宅用房; 3.混合安置是指同时采取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四)安置方式确定原则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户不得另行选择其他安置方式;选择混合安置的,根据安置户减少的公寓式安置房面积,同比例置换货币化安置资金。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选择货币化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今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公寓式、货币化安置监管体系。 (五)实物安置 1.宅基地安置 原则上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自行建设”的规定,按照中心村规划实施。异地宅基地安置的,由征收执行人负责安置地块的落实和“三通一平”等工作。 城郊村和园中村根据城乡建设规划,也可采取就近统一安排宅基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乡镇、街道)负责。 2.公寓式安置 (1)一般适用于在集镇范围安置。城区三个街道(兰江、云山、上华)可在城市核心区范围安置,视安置房所在区域在具体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安置房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购买,建设安置房的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购买的安置房为商品房。安置房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3-5年后可上市交易。具体可上市交易时限由住建会同资规等部门决定。 (2)具体安置方式:根据《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2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3)安置房的建设、房款结算等具体办法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六)货币化安置 安置户以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限额面积确定安置土地面积,折算成货币兑现。安置款以安置价乘以安置土地面积结算。 安置价以我市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中的住宅区片范围(不包括已公布过的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内行政村)确定区片,结合我市以往安置标准经评估、论证后与本《意见》一并公布。具体价格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5%的购房奖励,在乡镇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0%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混合安置 混合安置比例视存量安置房及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控,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购买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兑现的货币化安置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货币化安置户购买商品房的同等奖励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置户的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三)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1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7〕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执行人根据工作需要,应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土地现场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本实施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保障特别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探索建立养老保障用房体系。 附件:兰溪市农村宅基地区片安置价表及区片图(不包括已公布过的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内行政村) 兰溪市农村宅基地区片安置价 单位:元/平方米 区片号 安置价 区片号 安置价 区片号 安置价 区片号 安置价 Ⅱ-2 24720 Ⅴ-4 7470 Ⅵ-3 7140 Ⅶ-2 6710 Ⅲ-1 16180 Ⅴ-5 8460 Ⅵ-4 7330 Ⅶ-3 6760 Ⅲ-2 17490 Ⅴ-6 8220 Ⅵ-5 7190 Ⅶ-4 6760 Ⅳ-1 10850 Ⅴ-7 8370 Ⅵ-6 7190 Ⅶ-5 6710 Ⅳ-2 10500 Ⅴ-8 8220 Ⅵ-7 7190 Ⅶ-6 6710 Ⅳ-3 11060 Ⅴ-9 7390 Ⅵ-8 7190 Ⅶ-7 6690 Ⅳ-4 9540 Ⅴ-10 7390 Ⅵ-9 7090 Ⅶ-8 6690 Ⅳ-5 10580 Ⅴ-11 7870 Ⅵ-10 7040 Ⅶ-9 6660 Ⅳ-6 9330 Ⅴ-12 7870 Ⅵ-11 7040 Ⅶ-10 6660 Ⅳ-7 9330 Ⅴ-13 7870 Ⅵ-12 7170 Ⅶ-11 6610 Ⅳ-8 9330 Ⅴ-14 7750 Ⅵ-13 7090 Ⅶ-12 6590 Ⅴ-1 7750 Ⅴ-15 7700 Ⅵ-14 7040 Ⅶ-13 6570 Ⅴ-2 8660 Ⅵ-1 7040 Ⅵ-15 7300 Ⅴ-3 7700 Ⅵ-2 7190 Ⅶ-1 6760 注:拆迁范围内同一农村居民点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片的,套用安置价高的区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