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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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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5 2.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6-9 3.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10-12 4.行政执法文书样本……………………………………………13-15 5.教育局执法人员清单…………………………………………… 16 6.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17-21 7.教育局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及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22 8.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23 9.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47 10.行政处罚流程图…………………………………………………48 11.行政许可流程图…………………………………………………49 1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50 1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统计情况表………51 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科室单位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各科室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设施、设备。 第四条 我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八条 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局机关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本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目 录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笔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五、(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查封(扣押)通知书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听证通知书 十四、听证笔录 十五、听证报告 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二十、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二十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 二十八、案卷目录 立案审批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当 事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姓 名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 话 住 址 (住 所) 邮 编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承办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 构审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育局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1070304007 李益民 男 兰溪市教育局 2 11070304010 项冬生 男 兰溪市教育局 3 11070304013 金兴洪 男 兰溪市教育局 4 11070304001 戴慧斌 男 兰溪市教育局 5 11070304009 梁万生 男 兰溪市教育局 6 11070304011 陈亚萍 女 兰溪市教育局 7 11070304003 张渝娟 女 兰溪市教育局 8 11070304012 蔡碧君 女 兰溪市教育局 9 11070304008 马宇飞 男 兰溪市教育局 10 11070304006 唐健 男 兰溪市教育局 11 11070304002 章妙丹 女 兰溪市教育局 12 11070304005 童思思 女 兰溪市教育局 13 11070304004 童晓东 男 兰溪市教育局 14 15 16 17 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形象,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用语,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的相应条款以行政处罚进行举例说明,其他行政执法用语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四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例如: 您好!我们是兰溪市教育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查验。 第五条 现场执法检查时,清楚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等。例如: 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正在进行现场检查,请你协助配合。 第六条 要求查验证件等相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 第七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对执法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二)现在向您询问有关问题,并依法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核对后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你核对,如有差错请指正;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确认。 第八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核对,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也可以自行书写。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类似文字”,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的,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名确认。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您的配合! 第十一条 作出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以上拟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理由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已写明)。 第十二条 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年* 月*日前)。 第十三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种类、幅度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内容)。 第十四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以及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例如: 如果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兰溪市教育局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处罚、检查、强制、听证) 序号 执法 环节 执法 事项 记录 事项 记录 场合 记录方式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执法记录类别 备注 1 现场 检查 计划检查 专项执法 随机检查 当事人概貌 出示证件 涉嫌违法现场 签字确认 执法 现场 照相、摄像 检查开始 执法过程 检查结束 现场类 2 调查 制作询问 笔录 询问 过程 询问 场所 照相、摄像 询问开始 时 记录问询全过程 询问完毕 现场类 3 取证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及强制措施 相对人场所 照相、摄像 收集证据开始时 记录提取证据全过程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结束时 场景类 4 听证 听证 听证全过程 现场 照相、摄像 听证开始 听证过程 听证结束 场景类 5 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过程 行政相对人或办案机构场所 照相、摄像 送达录入开始时 记录录入送达全过程 送达结束时 现场类 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调查、检查时的指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行为时,应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我们是兰溪市教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请您确认。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有如实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您认为我们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记录时指引: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可视情况制作音像记录,特别是对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处罚裁量等关键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观点、主要证据,应予以重点记录。 现场送达时指引:对于当事人因故不予收取执法文书、邮寄送达被退回的,而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应制作音像记录,记录相关文书被接收情况。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直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如受送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组织的,可由其公司职员等代收。现场直接送达时应拍摄送达现场情况、记录受送达人身份、文书送达交接情形等。 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审核事项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作岀的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机构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 关材料、法定依据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 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机构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 关材料、法定依据及可能引 起的重大社会影响、风险的 基本情况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3 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机构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中 请材料、法定依据及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 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4 开展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承办机构 拟作岀的开展行政检查方案 及开展原因、依据、理由以及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基本情况等。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 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 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检查决定 承办机构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及相关材 料、依据、理由。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 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兰溪市教育局 中小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查看《中小学体育场地配备标准》《学校体育器材配备标准》;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是否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中小学大课间体育活动每天时间不少于30分钟,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时间;是否严格落实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 2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的通知 兰溪市教育局 中小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数学、科学、音乐、美术、体育各学科教学仪器;学校各类教室和场所配备是否符合标准;校园网络系统、信息终端、多媒体系统、录播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教育资源平台、网络学习空间、同步课堂系统/校园电视台 3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兰溪市教育局 校外培训机构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是否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是否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是否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是否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是否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间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时间是否晚于20∶30;是否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是否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 4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兰溪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证持有者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任教学科与教师资格证学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证的行为;中小学教师是否按规定注册教师资格证 5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厅 2012-07-03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状况是否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存在变相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办学结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预决算执行、财政性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收退费标准与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政府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是否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收费是否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是否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是否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是否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核。民办中小学是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 6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2001-06-07 兰溪市教育局 中小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使用教材是否为经审定的国家教材 7 对持有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者的行政检查 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荣誉证书》的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市 (地)、县 (市、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的《荣誉证书》,经学校审核后,按学校管理权限,分别报市 (地)、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发证。省部属学校的《荣誉证书》,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分别经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审定发证;中小学按属地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的市 (地)、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发证。 兰溪市教育局 荣誉证书持有者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教龄计算条件,任教满30年。是否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8 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兰溪市教育局 教育机构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依法经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内容是否与取得许可内容一致。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9 对终止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兰溪市教育局 教育机构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内容是否与取得许可内容一致。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依法经审批。 10 对变更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 兰溪市教育局 教育机构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内容是否与取得许可内容一致。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依法经审批。 11 对等级幼儿园符合等级标准的行政检查 兰溪市教育局 幼儿园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家长满意率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以教师专业发展为主旨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举办规模及次数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班级保育和教育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幼儿是否有充足的活动时间;教师使用的课程指导书是否经浙江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营养管理制度;幼儿园食堂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验收制度。幼儿园和班级规模是否适宜;办园经费来源是否合法稳定,是否存在另行收费;幼儿伙食费是否专款专用并公示;是否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的制度。幼儿园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幼儿园各岗位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是否违反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园舍产权是否明晰、合法;活动场地生均面积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活动室生均面积、卫生间使用面积、午睡空间面积是否符合相关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班级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按《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标准配备。 12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合并的检查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 13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 14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终止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 15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兰溪市教育局 幼儿园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是否依法经审核。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幼儿园举办者等变更是否依法经审批。幼儿园经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6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分立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 17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变更的检查 兰溪市教育局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 18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兰溪市教育局 招收少年儿童进行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核查开展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是否开展相应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否依法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9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筹备设立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兰溪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 20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国务院 2012-03-28 兰溪市教育局 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是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是否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21 对小学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兰溪市教育局 小学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是否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22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兰溪市教育局 考生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作弊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考生是否有作弊行为。 23 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兰溪市教育局 幼儿园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是否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是否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对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兰溪市教育局 初级中学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是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是否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是否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对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兰溪市教育局 学校 5% 1-2 次/年 现场检查 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进行公示,公示时是否做好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认定的资助对象是否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统计情况表 部门 具体负责审核的机构 审核人员名单 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 法制审核人员数 法制审核人员数占比 教育局 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梁万生 钱忠诚 13 4 4/13 陈亚萍 童晓东
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第(二十九)条: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