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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0-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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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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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19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6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协调情况

《管理办法》由经信局组织开发区、黄店镇讨论,并与财政局充分沟通协调,经经信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1.资金分配原则:专项资金按实际进度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开始拨付专项资金,若项目实际投资额少于补助金额的,则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拨付,若项目实际投资额超出计划总投资的,超出部分不再参与资金分配。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等费用

2.资金分配方案: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给予部分资金补助,补助金额=700*该项目1-9月份实际投资额/所有申请项目1-9月份实际投资额,补助金额如超出实际投资额,超出部分计入剩余资金。原则上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剩余资金拨付,项目根据验收得分高低,定档为A类、B类、C类,按照1.1:1:0.9的系数,对剩余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如最终项目验收不通过,资金由其他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统筹使用。具体定档方法另行制定。

(二)资金拨付程序

1.企业申请。项目实际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2021年10月20日前,承担单位向市经信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包括《2021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统计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企业凭专家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申请资金结余部分。

2.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包括电子版)报至市经信局审核,由市经信局拟定资金拨付方案。

(三)项目监督

1.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实施、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21年12月底前申请验收,未按要求提前申请延期或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申请报告包括:

(1)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

(2)项目达到申报材料规模、改造目标的依据;

3.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2)项目实施情况是否达到申报材料规定的改造后技术指标、规模指标要求;

(3)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申报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3)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或验收前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未达到30%以上,视为验收不通过。

(4)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2021年底前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或终止。延期超过6个月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对申请终止的,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省经信厅、财政厅同意,最终确认终止的,视实际情况收回补助资金。

(5)对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四)政绩效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挪作他用。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抽查和考评,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评价。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当年度已享受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四、申报内容

2021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日    填报人姓名及手机: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建设起止期

    至  

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累计

已投资

共计   万元。其中:

  设备购置费用  万元,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技术开发等软投入  万元。

项目完成后预计企业经济效益

新增销售收入      万元;

新增利润    万元;新增税金    万元

项目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绩效(可从投资完成率、改造后成效和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描述):

真实性及有关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如延期超过6个月的,愿意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如申请终止的,愿意按相关规定退回补助资金;如最终验收不通过的,愿意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伊丽娜

联系电话:88895891




现就《兰溪市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21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协调情况

《实施意见》由经信局组织开发区讨论,并与财政局充分沟通协调,经经信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1.省下达我市承担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实施企业作为省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平台等采购费用,安装工程、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实施进度,按实施进度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的,予以拨付省专项资金总金额的70%。

2.剩余30%的省专项资金,待项目由市经信局牵头验收通过后,再予以拨付。若项目实际投资额少于补助金额的,则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拨付,剩余金额待验收通过后再行拨付。投资进度以统计部门证明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依据,实际拨付金额以第三方投资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资金拨付程序

1.企业申请。项目实施达到分阶段拨付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信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包括《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基本情况表》《省专项资金拟使用明细表》,统计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

2.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包括电子版)报至市经信局审核,由市经信局拟定资金拨付方案。

(三)监督管理

1.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实施、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的也可以提前申请验收。未按要求提前申请延期或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其他按浙经信投资〔2020〕6号文件执行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挪作他用。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抽查和考评,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评价。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2、当年度已享受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四、申报内容      

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日    填报人姓名及手机: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建设起止期

     

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累计

已投资

共计   万元。其中:

  土建及安装工程   万元,设备购置费用      万元,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技术开发等软投入  万元。

项目完成后预计企业经济效益

新增销售收入      万元;

新增利润    万元;新增税金    万元

项目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绩效(可从投资完成率、产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协同目标等方面描述):

真实性及有关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遵照《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如延期超过2年的,愿意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如申请终止的,愿意按相关规定退回补助资金;如最终验收不通过的,愿意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专项资金拟使用明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

内容

使用方向(土建、安装、设备、软件等)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高明

  联系电话:0579-890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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