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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10-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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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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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市府办于2016年向各单位印发了《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2018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了《兰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兰财预执〔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对8号文件和25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

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6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调整及新增内容如下:

(一)调整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调整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第一款闲置资金少于500万增加了“单一账户”的前置条件。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的规定,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前置条件。

(二)新增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

(三)新增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新增规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无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均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四)调整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三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单位门户网站,方便单位发布公告。

(五)调整定期存款期限。《办法》第十四条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关于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六)调整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相关内容。《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办法》第十七条新增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低于30%的要求,同时取消关于利率水平的分值权重。

(七)新增中标银行数量相关规定。《办法》第十八条分段规定中标银行家数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

(八)调整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办法》第二十条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出时间缩至5个工作日。

(九)调整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将原规定“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5年”调整为“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

(十)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银行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此处的“原存款银行”可以是开户银行,也可以是原中标银行,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确定。

(十一)调整中标银行取消投标资格的相关内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新增第五款情形“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十二)新增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第三十条补充了关于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和银保监兰溪监管组相应的监管职责。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兰溪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解读人:陈怡

联系电话:0579-889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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