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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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处罚-00938-00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