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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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0933-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监管对象子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职责边界清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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