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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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处罚-00933-000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