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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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0947-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监管对象子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职责边界清单

1.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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