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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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4950-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监管对象子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2.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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