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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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5575-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监管对象子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2.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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