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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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5041-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监管对象子项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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