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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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5032-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监管对象子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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