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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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5032-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监管对象子项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