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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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0925-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监管对象子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责边界清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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