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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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4944-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监管对象子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2.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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