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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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4609-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监管对象子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
(三)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建设工程造价超过二十亿元的,超出部分的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超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

职责边界清单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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