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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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处罚-00946-000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