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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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0945-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监管对象子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职责边界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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