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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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5013-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 监管对象子项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国家法律依据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
职责边界清单 |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