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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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5013-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监管对象子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国家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清单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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