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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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关于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事项代码

处罚-05012-000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监管对象子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
权力属性法定权力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国家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清单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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