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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划定兰溪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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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0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划定兰溪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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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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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1-10月市区空气质量AQI优良率96.7%,PM2.5平均浓度29μg/m3。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6个主要表征指标中,SO2 、PM2.5、PM10改善幅度明显,NO2、CO、O3浓度改善不明显,甚至有反弹情况,成为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其主要来源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尾气。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监管,减少尾气排放,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兰溪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2020年8月15日,市美丽金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0年度兰溪市美丽金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工作任务书》明确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1、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的范围:金角大桥-黄大仙路-东环路(水泥通道)-永进路-赤松路-环城东路-婺江路-南门大桥-衢江路-横山大桥-横山路-金角路-金角大桥形成的闭环区域内。

2、时间和类型的具体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低排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3、对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相应的排放限值。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4、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低排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市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电话:0579-88889820



附件: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GB36886-2018)

类别

额定净功率(Pmax)(KW)

光吸收系数(m-1)

林格曼黑度系数

适用使用阶段

Ⅰ类

Pmax<19

3.00

1

第Ⅱ及以前阶段

19≦Pmax<37

2.00

1

37≦Pmax≦560

1.61

1

Ⅱ类

Pmax<19

2.00

1

第Ⅲ及以后阶段

19≦Pmax<37

1.0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Ⅲ类

Pmax≧37

0.50

1(不能有可见烟)


Pmax<37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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