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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21-91737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划定兰溪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告〔2020〕9号

  • 成文日期:

    2021-01-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0-2020-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兰溪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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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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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林业生产和园林作业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范围。划定金角大桥-黄大仙路-东环路(水泥通道)-永进路-赤松路-环城东路-婺江路-南门大桥-衢江路-横山路-兰花路-上园路-金角路-金角大桥形成的闭环区域为低排区。自2021年6月1日起,在低排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及环保信息采集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监督管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低排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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