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1-0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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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4330617165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 331117165000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情况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管流程 | 1.制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监管计划;2.选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作为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情况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省级法律依据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