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1-0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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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11330781691281859G4330617157000
权利类型行政检查监管事项目录编码331117157000
部门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部门编码33078154
实施机关名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机关编码11330781691281859G
实施机关性质法定机关牵头处(科)室
监管层级区县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期限
监管对象主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管对象子项
权力属性属地保留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监管流程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监管计划;2.选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的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设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04-01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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