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09041E/2020-88915
关于《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农业农村局
2020-08-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8-28 10:3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单位地址,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收,邮编321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47820125@qq.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579-88899730
附件:《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农业农村局登记颁发。
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除校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市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实地核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七、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承包农户委托村级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的,需提交委托流转协议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八、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相关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十、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五)土地已经或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十二、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十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准。
十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时,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簿。
十五、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登记簿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十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十七、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证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兰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