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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20-65441

  •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0〕32号

  • 成文日期:

    2020-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0-001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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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2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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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服务(包含托育服务,下同)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未来社区、美丽城镇等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谐。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新增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1家以上,新增婴幼儿托位25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养育人照护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服务指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各乡镇(街道)的“三优”(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工作,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推广等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为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行为能力发育监测与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等发育风险筛查。

2.促进社区发展照护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社区。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限期通过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教育、医护、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各乡镇(街道)可根据需求评估,将托幼机构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结合,至少在辖区1家公立幼儿园内开设相应托位,并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配备设施用品和保教人员。并由乡镇(街道)公立幼儿园的专业幼师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教等互动活动。

3.建设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建设数家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此类机构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可承担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工作,鼓励创新创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引领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标准规范体系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等要求,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探索建立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简化登记备案流程。

3.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做好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1.落实家庭照护保障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

2.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加快培养照护服务人才。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育婴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培养。在兰溪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兰溪市教师进修学校或兰溪市卫生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行业监督体系

1.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让广大家长放心。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2.加强信息化管理。发展“互联网+”新业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做好统计监测,进一步优化服务和管理。

三、政策支持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婴幼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出台兰溪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清单。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5.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报批建设政策

6.依法简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7.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8.推进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9.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10.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11.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财税补贴政策

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收费。

1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文件精神,对普惠性的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位)补助,市财政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附件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为加强指导,在市妇计中心设立兰溪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优质发展。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联合整治规范的力度,切实做好母婴店、早教机构、培训机构等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备案和服务质量提升。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

(三)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实施。



附件:1.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职能单位职责。



附件1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俞  兰

副组长:张  玲  李益民  董为民  

成  员:叶校生(发改局)

徐旭升(教育局)

张海湘(财政局)

陈  浩(人力社保局)

杜卫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国斌(建设局)

方锡龙(卫生健康局)

章晓东(市场监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方锡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姜  琳、杨来斐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兰溪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职能单位职责



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岗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及早期发育风险筛查,加强科学育儿咨询指导及干预等。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

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课程研发与专业指导。加强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协同开展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社区家庭育儿指导。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落实产假、护理假及哺乳期妇女利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建设局负责监督落实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属地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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