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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20-07-23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 2020-07-2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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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划分 按照省政府规定,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5.6万元/亩。同时,省政府还要求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我市实际,由原来三个区片,缩少到二个区片。即原一、二级区片并为一级区片,原三级区片提为二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地类划分,参照金华市的做法,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70%(为方便计算,适当调整)。具体为: 新旧区片综合价对照表 (单位:万元/亩) 调整前 调整后 区片 地类 区片 地类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Ⅰ级区片 5.4 2.8 Ⅰ级区片 6.2 4.5 Ⅱ级区片 5 2.6 Ⅲ级区片 4.5 2.3 Ⅱ级区片 5.6 4 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安置补助费(即60%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二)其他规定 1.明确新标准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经获得批准,在4月28日前,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实施。2020年1月1日起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实施。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9-8813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