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3793079K/2020-91708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文件名称:

  • 信息名称:

    关于《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0-06-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关于《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0-06-14 17: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由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起草了《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211085859@qq.com。

2、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3楼,邮编:321100。

3.联系电话:0579-88893711(文物科)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附件: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6月15日

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与管理,夯实开发利用基础,根据《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将位于兰溪市域范围的省级以下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工业遗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认养使用人。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认养建筑对象。兰溪市域范围内国有或集体产权的省级以下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实施认养使用的建筑不得改变产权归属。

第二条  认养使用人范围。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合法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类机构及其他合法社团机构。

第三条 认养使用年限。根据认养人履行认养义务所需修缮保护资金投入,认养建筑的规模、地段、使用功能以及该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等,综合评定认养使用年限。具体使用年限由兰溪市人民政府与认养保护者在认养保护合同中商定。以每幢建筑为单位,经评估使用年限后实行挂牌认养,认养时间按照修缮投入、认养人资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最短不低于5年,一般不超过20年。认养成功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使用期满后,如果该历史建筑及遗存继续认租,认养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认养建筑用途范围。根据保护建筑的安全需要,凡认养使用的建筑不得作为仓储使用,不得用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对建筑、地面及周围环境产生污染的行业。在符合所在区块总体发展规划需求的前提下,可用于对外开放参观展示,民办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博商店,不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安全隐患的工艺品、美术品生产经营,文体娱乐、培训教学、单位办公,以及无污染的传统手工技艺加工等行业。鼓励有利于旅游开发和文化产业开发的行业使用认养建筑。

第五条 认养人责任和义务。认养人应做好古建筑及遗存使用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等工作;使用古建筑及遗存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认养保护者自负。自觉接受市文物、建设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市文物、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性整改意见要积极贯彻落实。

第六条 认养使用程序。  

一、公告认养建筑名单。兰溪市人民政府成立认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建筑使用权收归、房屋腾空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若干幢拟认养建筑向社会以《公告》形式公开招募认养人。《公告》中须有建筑坐落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历史年代、结构类型、保存状况、维修估算、暂定使用年限和建筑用途范围等内容。古建筑及遗存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受理认养保护的申请。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有意向的认养人凭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兰溪市古建筑认养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古建筑及遗存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认养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认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其中,由文物、建设部门进行建筑情况审查,由公安、工商部门进行认养资格审查,同时,认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为需要交附的其他相关材料。审查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及时将结果告知古建筑及遗存所在乡镇、街道及认养报名人。

三、确定认养人。经审查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资格通过的,在无第二人竞争条件下即可批准确定为认养人。同一建筑如出现二个以上认养报名人且资格审查均获得通过的,由认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不少于5人的综合评定组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必要时可由评定组投票决定。

四、维修和利用方案。对确定为认养人的,由兰溪市人民政府向认养人核发《兰溪市古建筑认养意见书》,以示取得认养权。在取得古建筑及工业遗存的认养权后,认养人根据认养工作小组要求可委托具有一定古建筑修缮经验的单位编制《维修保护方案》,并报兰溪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取得文物建筑的认养权后,认养人根据认养工作小组要求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保护方案》,并报兰溪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认养人需提供建筑使用基本方案,报认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实施维修利用工程。《维修保护方案》经批准后,由认养人实施修缮,维修施工过程必须接受文物、建设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改变方案,不得改变和破坏认养建筑的历史风貌和建筑结构。

六、工程竣工验收。维修保护工程完工后,由文物、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对认养建筑进行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兰溪市人民政府发给《认养建筑维修保护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发出《认养建筑维修保护整改意见书》,责令认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七、签发《认养建筑使用权证》。维修保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兰溪市人民政府发给《认养建筑使用权证》;同时,兰溪市人民政府与认养人签订《认养建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建筑的使用期限,从取得使用权证之日算起到规定认养年限期满结束。

第七条  费用承担。认养建筑因维修保护所需的勘察设计费、工程实施费,认养使用期内的日常养护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认养人即建筑使用权取得人承担。维修前,认养建筑的腾空由所属乡镇、街道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省级以下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工业遗存认养,是为了利用社会力量推动保护和利用而实施的一项保护性措施。因此,认养人在建筑修缮过程中,未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结构、风貌和原状的,兰溪市人民政府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认养资格。因取消认养资格而造成认养人经济损失的,由认养人自行承担;对建筑造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认养人取得《认养建筑使用权证》后,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外观风貌和进行不当使用的,或不履行养护责任导致建筑出现严重损坏的,由兰溪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本条上款处理。

第八条 办理认养程序所需的规范性文书、认养使用实施细则、认养建筑选定办法等另行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