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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20-06-12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 2020-06-1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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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兰政发〔2019〕25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计算 评价总分100分,分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计分排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三)评价排序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计算得分进行排序,按行业将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规上企业分类排序 评价等级 亩均税收要求 评分排名要求 A 12万元以上 前20% B B1 8万元以上 20%-47% B2 8万元以上 47%-65% C 1万元以上 65%-95% D - 末5% 亩均税收1万以下直接列入 规下企业分类排序 评价等级 亩均税收要求 评分排名要求 A 12万元以上 前3% B B1 8万元以上 3%-25% B2 8万元以上 25%-45% C 1万元以上 45%-93% D - 末7% 亩均税收1万以下直接列入 (四)评价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结果应用 对四类企业执行不同的差别化政策,A、B(B1、B2)类企业主要以奖励性政策为主,C类企业可享受普惠性政策,D类企业主要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内容 (一)行业分类 对行业类别进行调整,将2018年度评价时区分的纺织和其他行业两类调整为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和其他四类。 (二)分类排序 1.特别调整规则:对部分调整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 (1)提档。按照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了一条政策:承担市级以上防疫物资调拨生产任务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提升一档,提档仅适用于2019年评价年度。 (2)加分。新增加分条款:对规上及规下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3)豁免。结合《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兰政发[2019]1号)文件精神,删除金华市级及以下荣誉,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的豁免政策。调整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新增“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4)暂不评价。结合评价工作,对政策进行补充细化。原“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3年内可暂不评价。”调整为:“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3年期内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升规而必须参与评价的,参评后原则上不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措施。” (三)结果应用 按照鼓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结果应用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方面: A类企业:新增两条政策:(1)引导固废处置企业对A类企业的固废处置价格优惠力度不低于20%。(2)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就学。对A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子女(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允许在兰溪范围内统筹安排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B类企业:进一步区分B1类、B2类企业政策享受力度,将原“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调整为:“B1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B2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0%比率享受。” C类企业:为加大兰溪企业对省级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围,将原“C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调整为:“允许C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9-888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