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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通知
中共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关于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
兰卫党〔2020〕6号
2020-04-1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4-2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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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局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党内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卫生健康系统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切实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切合本市实际,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拓宽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根据党务公开规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局党委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三、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大政方针、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事项; 2.涉及卫健系统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重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 4.涉及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规划编制的重大事项; 5.涉及全系统资金分配的考核方案、评优评先事项。 6.涉及全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大事项; 7.涉及科室及下属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或改制的重大事项; 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市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2.下属各党委、总支、支部换届选举、局管干部的选拔和任免、监督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3.省、金华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5.其他需要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事项 1.市级重点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程。 2.卫健系统重大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及事关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 3.卫健系统集中统一采购成批量医疗设备设施、防疫应急物资等。 4.卫健系统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5.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事项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及处置,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6.其他需要局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事项; 2.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 3.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 4.医疗系统涉及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政府融资举债资金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局党委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凡属局党委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议题准备 1.提请会议决策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严格遵守各决策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民主协商、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评先评优、干部人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需经局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审核。 2.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充分沟通,听取相关建议和意见。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增加决策讨论类议题 3.由提请议题领导,提前将议题报办公室汇总,并明确列席参加会议讨论人员。 4.办公室议题汇总后提前发各参会领导审阅。 (二)集体研究 1.保证出席人数。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会议的参会领导应就决策事项逐一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主要领导应在其他参会领导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 3.逐项作出决策。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在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参会人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在会议记录中应真实完整记录。 4.形成会议纪要。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具体讨论事项、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由局党委主要领导签发,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记录、纪要、录音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会议时间 每二周召开一次党委会,时间定在周一晚上,如遇会议冲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及议题发各参会人员。 (四)贯彻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会议决策后,由参会领导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要明确一名参会领导牵头,其他参会领导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领导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领导班子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及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的决策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4.已通过决策会议集体决策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经党委班子再次集体决策的,由局党委书记提请,或者由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并向局党委书记汇报同意后,按照议事范围提请党委会讨论再次决定。 五、监督追责 (一)监督检查 1.负责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检查1次。 2.建立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反馈制度,由局纪委、规财科、组织人事科根据职能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3.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二)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方式。对不按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容错免责机制。在推进重大项目、创新改革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决策中,经集体决策程序,出于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牟取私利,出现失误、失察、失当等行为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按容错免责机制,经核实审定后,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