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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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8〕6号)和《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的范围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应当按照《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与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三)重点经济园区、集聚区布局;(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五)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保障性措施;(六)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七)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以及对于依法须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依法应当先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再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范围。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的职责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内设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公布和调整,并于每年年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目录清单前,可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征集决策建议。对拟纳入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事项,由办公室牵头召集其他内设科室进行审核,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分别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经审核论证后,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报本单位班子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政府重大项目、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三、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

合法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各乡镇(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由确定的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制员负责合法性审核;政府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核。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意见等情况;有关建议意见以及协调情况等其他材料。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法制机构或者审核人员可将决策方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或者审核人员可向承办单位和决策建议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了解情况,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顾问、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论证。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同时,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与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监管机制

决策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或门户网站上开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栏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承办时间及实施计划等内容。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决策机关的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建议事项的征集、决策目录、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通告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决策目录公布后,决策机关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并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承办机构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向决策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决策事项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相关执法体制与机制的适应情况和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财政部门应当提供财政保障。

五、工作要求

从2019年起,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兰溪(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中。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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