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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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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兰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政府重要工作报告、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发展事项;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和决策承办单位确定:

(一)市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职权分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决策起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市政府部门、镇乡(街道)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民主决策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组织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内容除外。

第八条  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也可以提交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专家论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事项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一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拟提交市政府民主决策会议的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初步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由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民主决策会议集体审议。

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和听证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民主决策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民主决策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规定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通过政协协商的,在决策之前,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通过政协协商,广泛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要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科应及时对决策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对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并限期办理或落实。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协民主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上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29日(以文件签发日为准)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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