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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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兰委办〔2008〕77号)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科室负责、有专人实施,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镇乡、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职责。尚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规定的,要立即建立审查制度。
二、规范审查程序。镇乡、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公文流转程序与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在公文起草阶段,起草人或承办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意见;审核人审核时,应明确是否公开;领导签发时,如无其他明示意见,经审核人审核同意的是否公开意见即视为被采纳生效。上述各个环节均应有文字记录(具体操作流程见附表)。
三、规范公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个环节应掌握时间,确保应主动公开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坚持“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凡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部门审核”后的信息将直接上传,取消“办公室审核”程序。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乡、街道,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门户网站信息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清查已上网的政府信息,发现不符合公开条件的,要立即从网站上永久删除,并及时报市公开办。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审查台账,市公开办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该台账将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底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兰溪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信息(公文)标题 | |||
发文字号 | |||
信息(公文)制作科室 | 制作日期 | ||
制作科室 意见 | □主动公开 □部分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理由: 部分公开的理由: | ||
办公室 审核意见 | 审核日期 |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审核日期 | ||
主动公开 信息编号 | 公开日期 |
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文),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个环节应掌握时间,确保应主动公开信息(公文)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2.部门和镇乡、街道要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并做好台账,该台账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底考核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