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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20-03-1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3-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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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2013年发布的《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13〕157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次调整成果将为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将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 二、划定依据和程序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9]《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1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1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7]《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8]《兰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5)》; [19]《兰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20]《兰溪市环境功能区划》(2015年); [21]《兰溪市白露山—芝堰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2]《兰溪市六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3]《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13〕157号); [24]《兰溪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25]《关于重新公布兰溪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兰水务[2019]137号); [26]兰溪市各镇(街道)总体规划。 (二)划定程序 市政府牵头,具体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会同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旅游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发布实施。 三、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 [1]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划定结果 我市划定调整后的禁养区详见下表1。 表1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统计表 禁养区类型 编号 禁养区名称 禁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jy01-01 芝堰水库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51.52 jy01-02 城头水库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21.75 jy01-03 钱塘垅水库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24.15 jy01-04 兰江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7.08 jy01-05 小岭头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21 jy01-06 树下垅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3.06 jy01-07 南坞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0.22 jy01-08 马岭口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2 jy01-09 芦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99 jy01-10 穆澄山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6.70 jy01-11 西坞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3 jy01-12 转轮岩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0.35 jy01-13 八石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6.7 jy01-14 茶山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3.16 jy01-15 荫坑垅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38 jy01-16 清水塘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53 jy01-17 青岩山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4.06 jy01-18 包坞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49 jy01-19 鲤鱼山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36 jy01-20 洪垅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0.98 jy01-21 双牌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3.54 jy01-22 东湖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7.09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jy03-01 白露山芝堰风景名胜区 白露山芝堰风景名胜区范围 16.83 jy03-02 六洞山风景名胜区 六洞山风景名胜区范围 15.37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jy04-01 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4.76 jy04-02 游埠镇 游埠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5.99 jy04-03 诸葛镇 诸葛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0.33 jy04-04 黄店镇 黄店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69 jy04-05 香溪镇 香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58 jy04-06 马涧镇 马涧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2.50 jy04-07 横溪镇 横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30 jy04-08 梅江镇 梅江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87 jy04-09 灵洞乡 灵洞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2.11 jy04-10 柏社乡 柏社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15 jy04-11 水亭乡 水亭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0.69 五、其它规定 [1]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畜禽养殖。 [2]依法划定并颁布实施的其它农村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 [3]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4]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5]因法律、法规调整导致禁养区划分依据明确变动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6]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7]划分调整方案经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解读机关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9-8888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