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20-34533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
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0〕13号
2020-02-27
主动公开
GLXD01-2020-0005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3-1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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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特制定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依法划定的原则; (三)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产业发展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十五)《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十七)《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十八)《兰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5)》; (十九)《兰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 (二十)《兰溪市环境功能区划》(2015年); (二十一)《兰溪市白露山—芝堰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十二)《兰溪市六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十三)《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13〕157号); (二十四)《兰溪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2016年); (二十五)《关于重新公布兰溪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兰水务〔2019〕137号); (二十六)兰溪市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 四、划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兰溪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 1.芝堰水库:芝堰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芝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51.52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2.城头水库:城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城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21.75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3.钱塘垅水库:钱塘垅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钱塘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24.15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4.兰江:兰江水源保护区,为兰江备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7.08平方公里。(编号jy01-04) 5.小岭头水库:小岭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小岭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21平方公里。(编号jy01-05) 6.树下垅溪:树下垅溪集雨区范围内,为树下垅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3.06平方公里。(编号jy01-06) 7.南坞山塘:南坞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南坞山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22平方公里。(编号jy01-07) 8.马岭口溪:马岭口溪集雨区范围内,为马岭口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编号jy01-08) 9.芦溪:芦溪集雨区范围内,为芦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99平方公里。(编号jy01-09) 10.穆澄山溪:穆澄山溪集雨区范围内,为穆澄山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6.70平方公里。(编号jy01-10) 11.西坞山塘:西坞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西坞山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3平方公里。(编号jy01-11) 12.转轮岩山塘:转轮岩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转轮岩山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35平方公里。(编号jy01-12) 13.八石溪:八石溪集雨区范围内,为八石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6.7平方公里。(编号jy01-13) 14.茶山水库:茶山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茶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3.16平方公里。(编号jy01-14) 15.荫坑垅水库:荫坑垅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荫坑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38平方公里。(编号jy01-15) 16.清水塘水库:清水塘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清水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2.53平方公里。(编号jy01-16) 17.青岩山塘:青岩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青岩山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4.06平方公里。(编号jy01-17) 18.包坞水库:包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包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49平方公里。(编号jy01-18) 19.鲤鱼山水库:鲤鱼山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鲤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36平方公里。(编号jy01-19) 20.洪垅水库:洪垅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洪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0.98平方公里。(编号jy01-20) 21.双牌水库:双牌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双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3.54平方公里。(编号jy01-21) 22.东湖水库:东湖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东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7.09平方公里。(编号jy01-22)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23.白露山芝堰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北至白露山垷坦村西北山体,沿山体向东至古溪西岸,向西至朱家溪东岸;东至古溪东岸,沿古溪向南接甘溪北岸;南至古溪与甘溪东南交汇处,沿甘溪向北缩进100米;西至朱家溪西岸,沿朱家溪向北至白露山西北山脚。面积16.83平方公里。(编号jy03-01) 24.六洞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区东界白罗山—大窝凹—白坑村西—山口村西,南界山口村南—41省道北侧,西界下铺—梅坞湾头—梅坞口一线,北界鸡舍河—白罗山—龙深潭。面积15.37平方公里。(编号jy03-02)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25.中心城区:兰江、云山、上华、永昌、赤溪、女埠等六个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34.76平方公里。(编号jy04-01) 26.游埠镇:游埠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编号jy04-02) 27.诸葛镇:诸葛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33平方公里。(编号jy04-03) 28.黄店镇:黄店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69平方公里。(编号jy04-04) 29.香溪镇:香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58平方公里。(编号jy04-05) 30.马涧镇:马涧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2.50平方公里。(编号jy04-06) 31.横溪镇:横溪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0平方公里。(编号jy04-07) 32.梅江镇:梅江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87平方公里。(编号jy04-08) 33.灵洞乡:灵洞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2.11平方公里。(编号jy04-09) 34.柏社乡:柏社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15平方公里。(编号jy04-10) 35.水亭乡:水亭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69平方公里。(编号jy04-11)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保护区域内禁止畜禽养殖。依法划定并颁布实施的其他农村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六、其它说明 1.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2.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234.22平方公里。 3.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4.因法律、法规调整导致禁养区划分依据明确变动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5.除划入本划分调整方案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如文物保护单位、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开展畜禽养殖。 本方案自2020年3月29日起实施,《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13〕157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