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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2020-02-18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2-1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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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开展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上级有政策。2016年4月14日省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等九家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随后,我省杭州、温州等市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金华、义乌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并开展了试点工作。 二是代表有提案。我市人民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也十分迫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和提案。 三是市民有需求。目前已接到很多市民的咨询,个别小区住宅楼也已加装了电梯,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因此,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已是迫在眉睫。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2018年以来,我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进行了调研,多次听取了金华市人大代表胡芳、兰溪市人大代表樊雪君的建议和意见,并积极与金华城改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单位)对接,借鉴金华及义乌的一些好做法,形成了《关于开展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公积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书面征询意见。2020年1月16日市府办召集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兰溪分局、行政服务中心、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公积金分中心、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等单位进行面对面征询意见。之后,充分吸收了各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形成该送审稿 《关于开展兰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申请条件、设计要求、资金筹集、保障措施、实施程序等七个方面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业主主体、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运作。 (二)实施主体: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文件,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同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设计要求:申请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T/ASC-2019)《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浙建发〔2015〕384号)的要求进行设计。 (五)资金筹集: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承担。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保障措施: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电力、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通讯等管线迁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七)实施程序: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同时就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电梯配置方案、运行维保费用分摊、工程施工、电梯维护管理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由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召集建设、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将有关协议及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自然资源、建设、市场监管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参加。电梯投入使用时,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处理,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9-88884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