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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兰溪市兰江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江街道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0-12-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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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兰溪市兰江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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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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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街道街道级及所属村级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兰溪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应在街道招投标站进行,并受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兰溪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业务上的指导。

第三条  设立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招投标站,负责全街道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街道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制定本街道招投标配套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3.负责对本街道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负责本街道招投标信息的审核,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负责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管理;

5.做好本街道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牵头本街道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变更签认。

(二)街道招投标站职责。以街道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建立街道招投标站,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3.编制招投标文件或对其他机构编制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对招投标各方、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5.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6.指导、见证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7.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联村干部主要职责:

联村干部负责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凡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须指导监督其召开相关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和决议,协助做好有关文字(如公告编写、招标文件制作等),并报街道招投标站,对须进入街道招投标站进行交易的项目,要监督、协助其进入街道招投标站进行招投标;对进入街道招投标站招标限额以下的可自行招标的项目,须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及额度标准

第四条  招投标项目的额度及范围。兰溪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限额以下,街道区域内用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街道招投标站交易。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街道级50万元(含)以上、村级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年度收益金额在1(含)万元至10(不含)万元的出租出让项目(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租赁和处置);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勘察、招标代理等服务费在3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服务费,街道在10(含)万元至30(不含)万元的项目,村级在5(含)万元至30(不含)万元的项目。

(五)其它有必要进入街道招投标站交易的项目。

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发包,但必须班子集体研究并有会议记录,要规范操作程序,街道联村干部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未具备招标条件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街道、村级招标项目应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有详细准确的工程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须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或因工作急需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经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报市监察委员会、市招投标办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不进行招标项目须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经街道班子会议同意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招投标的一般操作程序

(一)招投标项目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接受招标报名;

(五)对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七)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或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十)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十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十二)材料归档。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审批

1.街道级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时,申请单位先到街道招投标站填好“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表(街道级)”,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等,报街道招投标站预审,由项目相关街道职能部门签字确认,再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2.村级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时,申请单位先到街道招投标站填好“街道招投标项目审批表(村级)”,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书,经村两委签署意见,送街道招投标站预审,由项目相关街道职能部门签字确认,再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3.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出租(让)的招投标项目,经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一式二份及会议记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报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4.街道招投标站按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上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范围(出让、出租面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设计图纸等;

(三)项目数量、质量(要求)清单;

(四)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预付项目款的比例标准等;

(五)项目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六)特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标准;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投标、开标、定标的方式方法及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及交纳的地点、时间等;

(十一)要求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额度;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一般不少于10日,中标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招投标报名范围(投标报名范围视项目性质而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为取得兰溪市建设局核发的诚信管理手册的企业)等事项。建设工程及集体资产出租(让)额在限额内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发布以外,还要在街道政务、村公务栏内公告。其余项目可在街道政务、村公务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接受投标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建设工程项目应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报名。招标(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招投标站工作人员、联村干部应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和招投标站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资质;集体资产出租(让)项目,投标应是单位的要凭营业执照,是个人的要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或街道招投标站应向经预审过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或招投标站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投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召开答疑会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后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项目预算(标底)价的2%,但不得少于2000元收取(不计息),街道实行年度保证金制度,金额为20000元。招租及特殊类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保留价);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标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或现场竞价

第十八条  开标或现场竞价活动,必须接受街道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街道招投标站要提供场地,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可以酌收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开标会由招标人(业主)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签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指定地点。街道招投标站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如果两次报名均不到3个投标单位(人)的,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按《兰溪市建设项目招标流标自行发包程序》规定决定。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街道招投标站或投标人共同推荐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宣布投标文件检查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街道招投标站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投标的要本人签字)、法人代表印章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即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六)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按照参加开标会的;

(七)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投标协议的;

(九)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下浮率法(建筑工程下浮率6-10%,其他工程下浮率8-12%),一般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按工程造价总预算价在规定的有效下浮率范围内进行报价,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书后、开标之前,当场由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和投标人中推荐一名代表,在有效让利范围内各抽取一个让利率,算术平均后和按规定提供的工程造价预算价计算后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排名第一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有并列者,取让利多者为中标候选人;若仍相同,则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投标单位的报价只作为中标的依据,而双方摸球计算出来的基准价(下浮率)则是签订合同、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集体资产出租(让)最高价中标法,一般应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让或出租的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高且超过保留价的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组织评标(或现场竞价)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其本人签字认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超过成员过半数方为有效。按照评标办法,经过评标(或现场竞价)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优(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街道级项目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村级项目中标候选人情况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外,还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招投标站应协助招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交易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为中标价的5%。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集体资产出租到期验收无损坏)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街道招投标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或出租(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招投标站、财政所或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合同或逾期不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招投标站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或综合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条  材料归档

街道招投标站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审批表、会议记录;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每个项目一卷,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由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街道招投标站备案。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投标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将随时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新增的按《兰江街道招投标工程管理及工程变更(新增)签认管理补充细则》执行,否则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必须进街道招投标站招投标而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以及可自行招投标项目没有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暂停办理该项目资金拨付手续,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完成后,按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第六章  验收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招标人应组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填写《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施工单位凭相关项目质量验收表格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手续。

集体资产出租项目到期后,招标人应组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已到期的出租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表》。

第三十五条 有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支出明细或竣工结算应在结算审计后30日内在街道或村“三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料:立项备案、设计、预算、审价、招投标、合同、标后管理、验收决算、审计、监理等资料汇总存档。从项目设计开始,由街道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存档,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所有资料收齐后一次性转交综合办归档。村级项目参照该标准,指定专人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区项目参照村级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采用的“明标暗投”的方式,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兰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中标候选人公布后次日起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按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上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等情形,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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