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19-90846
市司法局
2019-12-2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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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9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3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发放落实申请人社会保险待遇(包括承认龚某某退休视同缴费年限29年5个月,共计缴费年限41年11个月,立即为龚某某恢复退休待遇,并补发2005年至2019年退休工资)。
申请人称:申请人龚某某出生于1945年6月17日,1963年8月1日参加工作,1978年在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1998 年下岗。2003年9月22日申请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2005 年6月份,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要求发放退休待遇,被申请人经审批核定同意申请人从2005年6月份起退休,发放了退休证和医保卡,但因申请人涉嫌犯罪未决事宜,暂停发放退休等社会保险待遇。2019年4月12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月份起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要求落实申请人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待遇,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答复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依据《浙江省关于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计算退休时间问题的批复规定》,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如被判刑的,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该意见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2019年7月24日申请人依法提出复查申请,2019年8月5日兰溪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小组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意见书(兰访复字[2019] 62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该涉案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当,据以行政不作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外逃”,这个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申请人未被公安拘留过,申请人从涉嫌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直至被法院判处缓刑,从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二、申请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缓刑是按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申请人原判刑罚未执行也从未被羁押,不属于“刑满“释放”人员,也不属于“服刑在教人员”,并且申请人也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申请人退休手续已于2005年6月份办理完毕,被申请人经审批核定同意申请人从2005年6月份起退休,发放了退休证和医保卡,但因申请人涉嫌犯罪未决事宜,暂停发放退休待遇,现申请人犯罪已被法院判处缓刑明确,被申请人理应恢复申请人退休等社会保险待遇。四、《浙江省关于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计算退休时间问题的批复规定》属于浙劳社厅字(2005) 153号规范性文件,自2005年8月26日开始发布实施,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该新法不适用于2005年6月退体手续已办理完毕的申请人。五、本案申请人退休待遇,应适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第一条:“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不属于服刑在教人员)。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我局在办理龚某某退休业务时,在身份确认环节因本人不能到场及时中止了退休业务办理,经公安部门协查,龚某某于2003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外逃,于2003年10月10日在全国对其上网追逃,2018年8月10日归案,之后公安机关撤销追逃,2019年4月23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二、处理意见和依据。龚某某被执行拘留,因外逃被公安全国上网追逃,归案后被判刑。根据浙江省《关于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计算退休时间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15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如被判刑的,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据此,龚某某2020年5月6日刑期满后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综上,龚某某被执行刑事拘留外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被判刑,属于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并被判刑人员,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文件正确,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邮寄信件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信箱,内容为“人力社保厅领导:我叫龚某某,家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现年75岁,1998年下岗。2005年到了我退休年龄,我在兰溪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拿到退休证,但是却一直不能发放退休费,兰溪社保局说因我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兰溪经侦以个人名义将我退休办理暂扣。2018年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但是我实在没办法解决10万左右的欠款,兰溪人民法院判我判一缓一,事前我多次去社保窗口询问缓刑对退休有无影响,窗口都回答我基本没有影响的,就是缓刑期间的工资调整不能参与,现在判决下来社保却说判刑后原来的视同工龄就没了,且要到缓刑期满后才能办理退休,这件事就又这样搁置在这,医保社保全无。现在我苟延残喘,老无所依,脑梗、糖尿病,并发症严重心脏肺都严重损坏。在单位时我勤勤恳恳,曾数十次获得科研及劳动奖项。日暮残年余生已不长,希望领导能明察实判帮我落实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悉后,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经上导浙江省信访局、转送金华市信访局、转送兰溪市信访局后,最终流转至被申请人处。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你反映的情况经公安部门协查,你2003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后外逃,2019 年4月23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止。浙江省《关于羁押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何计算退休时间问题的批复》规定,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如被判刑的,从刑满释放之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后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领导信箱方式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其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系行使信访权利。被申请人收到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流转的信息后,根据《信访条例》之规定作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处理的行为。因信访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