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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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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12-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施某某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所作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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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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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于2019年9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16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并责令其解决申请人的房屋漏雨问题并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号**室。兰溪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兰政征字〔2017〕 1号《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3月29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临时机构“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桃花坞区块棚户区征迁指挥部”为实现快速征收的目的,将申请人楼上及隔壁楼上房屋打穿大洞,该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漏雨,严重影响居住并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房屋征收部门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涉案申请,以便尽快解决问题。2019年6月25日,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对施某某提出要求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并指出该局并未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也未授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该项工作,同时说明关于房屋漏雨问题已经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本案被申请人,要求其调查核实并牵头予以解决申请人涉案问题。2019 年9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19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推脱问题,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书”。我街道办事处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9月4日,依法作出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是桃花坞区块征收补偿安置的签约主体,拆除被征收房屋非我办事处的职责,我办事处没有组织实施具体拆除行为。因此,在拆除被征收房屋过程中,即使造成你的房屋损失,也不应向我办事处申请修复或赔偿。”在桃花坞地块征收过程中,我街道办事处只负责与被征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的发放、被征收房屋的拆除都不是我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为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有房屋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号住宅楼**室。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解决房屋漏雨问题以保障申请人居住权并赔偿申请人因房屋漏雨所遭受的损失25756元、精神损失费待定”,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房屋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云山路**号**室。兰溪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兰政征字〔2017〕1号《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3月29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临时机构‘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桃花坞区块棚户区征迁指挥部’为实现快速征收的目的,将申请人楼上及隔壁楼上房屋打穿大洞,该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漏雨,严重影响居住并造成室内财产损失。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案涉申请以便尽快解决问题”。2019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案涉回复),主要内容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是桃花坞区块征收补偿安置的签约主体,拆除被征收房屋非我办事处的职责,我办事处没有组织实施具体拆除行为。因此,在拆除被征收房屋过程中,即使造成你的房屋损失,也不应向我办事处申请修复或赔偿”。后申请人对案涉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房产证、《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书》、《关于“解决房屋漏雨及赔偿损失申请”的回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回复实质为不予赔偿决定,该回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了规定,对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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