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19-90868
市司法局
2019-09-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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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5月14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不实与实际不符。一、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认定没有证据。申诉人在去年9月种的草坪,由于当时种草坪时土壤平整工作没做好,原草坪高低不平,要把原草坪整平后才能够与新挖的地方接平。整平工作需要把原草皮挖起整平铺回去。被申诉人是看到申诉人在挖草皮,就定为绿化破坏、移除草坪的决定是错误的。假如申诉人把草皮挖起已运走,或已把草皮种到别的地方,或已把草皮倒入垃圾堆,有这样的行为是证据确凿的绿化破坏。被申诉人是缺乏判断、推理、分析本案。申诉人在2018年9月买草皮、请小工挖土、运土、整平土壤、种草皮共花了4000多元。如果申诉人是个正常人就不会去破坏草坪,否则又要花钱种回去,除非是不正常的。二、从2019年4月19日至5月14日申诉人都是经过物业领导同意后才去做的。2019年4月18日,申诉人向某某小区物业领导杜某某要求物业最好在春天时间段把**-1-102 南面的荒地种绿化,杜某某讲:物业只有二个人搞绿化,没时间帮住户门前种绿化的,只能业主自己搞的。后来杜某某到现场勘查后同意申诉人把荒地播草籽,把外围不整齐的树苗种成直线,如果树苗不够向园林员工要。2019年4月19日开始,申诉人每天在荒地上挖野草根、平整土地,并且在淘宝上买了草籽。到4月26日二楼业主已经多次向某某小区物业举报,某某小区物业也多次来解决处理。2019年4月27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来人处理后,某某小区物业经理腾某某叫申诉人停止荒地整改,由物业安排员工来种植绿化。2019年5月6日原荒地上60%面积已种上树苗,某某小区物业领导杜某某来现场查看后,叫申诉人自己播种草籽。(播草籽前要先把土壤整平打碎最好过筛,然后播草籽再盖上0.5公分过筛的土,工作较为细致,才能使草籽出芽力高,如果准备工作不做好就播种草籽就会前功尽弃)。2019年5月8日申诉人在做播草籽之前的准备工作,又被二楼业主举报,次日物业经理腾某某叫申诉人停止播种草籽的一切工作,草籽由物业员工来播种。2019年5月13日某某小区物业领导杜某某,讲不可以在绿化带种蔬菜。(因申诉人在2018年9月在房子南面的草坪边沿种了几棵葱籽),申诉人讲买花盆来种,杜某某讲先把房子南面的葱移种到房子北面过度,速买花盆后种花盆内。在移种葱的过程中又被二楼业主举报,次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人处理并且开了行政执法处罚先告书。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对本案的处理错误、不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希望兰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严肃执法,使申诉人的委屈得以伸张,本案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具体如下: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4月27日,答复人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将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房屋南侧绿化破坏,现场草坪被移除。经测量,被移除的原有草坪长4.4米,宽1.8米,面积计7.92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同时从物业公司了解,该处绿地应为该小区内的业主共同所有,不管申请人目的如何,申请人移除原有草坪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而事实恰恰是二楼业主极力反对。此外,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申请人移除原有草坪应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但据物业公司反映,申请人与二楼业主曾约定“原有草坪不能再动”,而且物业也从未答应申请人所称的移除原有草坪、“平整场地”的行为,相反他们对申请人的行为曾进行过劝导。综上所述,申请人移除原有草坪的行为一没有得到相关业主的同意,二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认同。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据此,答复人认定被申请人损坏城市绿化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2、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针对其违法行为,答复人适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责令申请人将绿化恢复原状,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在5月20日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人仍旧在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了解到当事人的行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沟通不畅所致,从而对申请人减轻了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3.程序合法。2019年4月27日,答复人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将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房屋南侧绿化破坏,现场草坪被移除。执法队员当即现场勘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照片(图片、影像证据),并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于申请人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执法队员采用“零口供”方式向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公司进行取证,于5月15日向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但在5月20日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人仍旧在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最终做出处罚决定。综上,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溪市振兴路***号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住户。2019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下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正在挖掘移除兰溪市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房屋南侧绿化区的草皮,执法人员遂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现场勘查,申请人移除的草皮长4.4米,宽1.8米,面积计7.92平方米。2019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兰综执(兰)责改通字[2019]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某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丹溪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兰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复核,并于2019年5月29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兰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决定书),以申请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由,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将绿化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2019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兰溪市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房屋南侧绿地属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移栽说明、申诉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复、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兰溪市某某小区**幢某单元***室房屋南侧绿地(以下简称案涉绿地),属《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城市绿化区域。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兰政告[2017]13号)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业主在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时,相关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之规定,案涉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由某某小区物业即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分公司)负责。申请人挖掘、移除草皮的行为涉及案涉绿地共同业主的利益,该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经业主共同同意,也未得到某某小区物业**兰溪分公司的同意或委托。申请人挖掘草坪面积达7.92平方米,客观上已造成案涉绿地受到损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损坏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主张其是为了平整土地、防止下雨产生泥洼不能阻却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的事实。前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将绿化恢复原状并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并无明显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