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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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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06-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董某某不服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房屋补偿安置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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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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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房屋补偿安置决定违法,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2018年5月24日,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除,本机关依法恢复审理。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房屋补偿安置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是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某村村民,房屋是在2001年建造的,取得有效证件。在没有法院任何批文就把我家强拆了。兰江街道拆迁办认为我丈夫徐某某非本村户籍,便认定本人为外嫁女,而本村郭某某、叶某某与本人情况一致,其俩人配偶也均非本村户籍,即按常规户进行安置。兰江街道拆迁办对相同情况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安置,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拆迁原则,本人要求也按同等标准进行安置。我丈夫随我生活34年,在某某村生活39年,也达到婚迁政策,名副其实的某某村人(也是村支委招来村制管厂工作的)。张某某,外嫁兰溪城里,其丈夫城镇户口,其一人户口在本村,从未居住在本村,房屋是其哥张某甲写给他的,占地面积81平米,第二层未达到高度,即1层半房分得3层房屋,按243平方的安置政策。外嫁女的政策:有以本人或其丈夫登记有效权证房屋的可单独立户,安置建筑面积为三层以内各层有效建筑面积之和(单层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有效证件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大于有效证件面积的以有效证件面积为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次征地基本情况。1.地块情况。涉案地块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某某村,属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2017年9月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批文号为:浙土字A [2017]-0057号,本次共批准征收我市集体土地54.9432公顷(农用地转用0.02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4.9432公顷)。其中涉及征用申请人所在某某村面积6. 3239公顷土地,均为建设用地,共分4个地块,分别为:兰江街道某某村2017-4至2017-7。地上附着物主要为住房,整个区块房屋布局杂乱、卫生环境较差、基础配套落后、安全隐患大,是典型的城中村。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位于批准征收的兰江街道某某村地块中。2.规划问题。本次征地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符合兰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兰溪市城市总体规划。3.社保问题。因本次征地涉及农用地只有0.0098公顷,没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因此无社保问题。二、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征地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征地报批前,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兰溪市测绘事务所对兰江街道某某村涉案拟征收地块进行勘测定界,2017年 6月7日形成了《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在该村公开栏张帖公示。勘测定界成果由兰江街道某某村、兰江街道办事处、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盖章确认,并由兰江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集体土地权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说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地类、面积、权属等调查成果经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确认。2017年6月11日,兰江街道办事处与兰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向申请人所在村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均于同日在该村公开栏中张帖公示,向土地所有人及村民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人在5个工作日内有权申请听证。2017 年6月15日申请人所在村就征地相关事项出具了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把征地相关事项告知村民。期满国土局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或意见、建议。2017年7月5日兰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兰江街道某某村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述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三、按规定报批,依法实施征地。2017年7月12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答复人同意后上报审批。省政府于2017年9月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7]-0057号),批准了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54.9432公顷(农用地转用0.02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4.9432公顷)。答辩人于2017年9月12日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里张帖了《征收土地公告》[2017]12 号。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在该村公开栏里张帖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2-7至[2017]12-3、[2017]12-12)。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六条明确告知:“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户及权利人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直接向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经兰溪市人民政府(2017) 108号抄告单批准,我局于2017年10月13日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2-1至[2017]12-3、[2017]12-12)。四、征收实施情况。本次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兰江街道某某村地块土地由兰江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按《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某村、某甲村)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执行,目前该村本次征地已基本实施完成,由于申请人与征地具体实施方就房屋补偿安置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45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5号对申请人下达《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董某某户位于上述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范围,申请人户房屋权证占地面积75平方米,房屋三层,建筑面积225平方米;董某某户共四人,董某某户口在某某村,丈夫非农,户口在兰溪市某某街道某某号,一儿一女,户口都在某某村;兰江街道认定董某某属有证外嫁女户,应按外嫁女政策进行安置;董某某认为自己和儿子一直居住在某某村,且自己和儿子的户口也在某某村,应按常规户进行安置,街道认定董某某属有证外嫁女户,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月兰江街道办事处申请我局对董某某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我局根据兰江街道对董某某属有证外嫁女户的认定和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我局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某村、某甲村)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董某某户下达《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下达《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董某某户房屋位于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某村、某甲村)征地拆迁范围内,因申请人与征地具体实施方兰江街道办事处就房屋补偿安置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协议,201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45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决定),主要内容有: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7]-0057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对兰江街道某某村、某村、某乙村、某丙村、某丁村、某戊村、某己村和某庚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董某某户房屋位于该集体土地之上,房屋权证占地面积为75平方米。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董某某户不接受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经多次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现依法对董某某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某村、某甲村)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点的第5小点规定,对董某某户在某某新村、上尚城南侧安置地块范围内给予安置高层建筑面积225平方米。”。申请人对此补偿安置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2019年1月,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行使其职权。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户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兰溪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申请报告、证明、复议申请补充、收据、浙土字[2017]-0057号批文、2017年计划二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汇总表、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某村、某甲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关于要求对2017年城中村改造某某村董某某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董某某)、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吴某某)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保障申请人的上述程序权利,故被申请人所作案涉补偿安置决定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对兰江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董某某户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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