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379010XA/2019-90896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文件名称: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9-05-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兰溪市某公司不服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人:兰溪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兰环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22日收悉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决字[2018]***号。

申请人称:1、我公司尊重兰溪市环保局的执法行为,但对我公司的高额罚款表示难以接受。我公司认为,对没有排放、对环境几乎不产生污染的企业违反了某些规定,并非只适用行政罚款,应加强引导,给企业创造整改机会,无需用高额处罚进行惩戒!相信市政府有包容企业轻微犯规之胸怀,法规无情政府有情!2、环保局对进行过环评初审的注塑企业进行了处罚,而我市那么多的注塑厂有许多根本没有进行环评初审,环保局有过那些引导培训等帮助企业增加环保意识的措施吗?同时也不见得进行了怎样的行政处罚,反而谁想规范先对谁进行处罚之嫌。我公司表示市环保局执法不公!3、政府机构首先应是服务机构,在进行这次检查之前,我公司也未曾接到过兰溪环保局对我们企业的任何辅导环保方面的法律普及指导等措施,有违政府机关的服务职能。4、我公司对环保有比较好的认识,在我市的注塑行业率先主动地向环保部门进行了环评,未跟进环评验收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通过了环评初审,认为已经符合正常生产要求了,不知道复审验收流程,期间也未曾接到过环保局的书面复审验收通知与法律指导。5、在环保局进行检查至处罚决定之间,我公司多次向环保局及会同开发区、市工商联、市塑料行业协会等部门与环保局进行沟通,希望能有一个整改的机会,但最终还是接到了处罚通知书!我们认为高额处罚不会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只会让企业产生心灰意冷,对主管职能部门失去信心,对我市投资环境痛心。6、据开发区领导说我市的塑料行业协会是我市搞得最好的一个行业协会,我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理应扶持才对,处罚让企业感觉是在打压!我市有那么多的注塑加工企业,请问我市敬业的环保局对没有进行任何环评意念的注塑厂是怎样进行监管的?是否处罚力度比我公司还要大?让至今还没有进行环保评审的注塑企业关停?我公司要求公平对待,恳请市政府制订公布我市塑料行业管理的政策。7、国家层面都在支持实体经济,我市更是大力度支持实体企业,我为自己是兰溪的一员而骄傲。我公司在开发区是规上企业,相信我市政府是爱惜帮扶企业的,面对存在轻微不规范、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不以一罚了之!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面对这无谓的高额罚款,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更伤了我们企业的心!若环保局意在杀一儆百的话,我公司也不是很好的执法目标!因为我公司没有实质上的环境污染,没有排放!起不到反面教材的作用!反而让企业感觉是环保局只是在寻找一种存在感,该管的没有去管,不须管的在找理由管。8、我公司属大健康大环保范畴集研产销一体的科技型企业,客户为医院,资源优质稳定,发展前景很好,目前兰溪工厂共有生产工人50余人,加上全国十二个办事处的销售人员共超过200人,大部分是我市下岗工人和农民兄弟,也算是为我市就业工作出了一点微薄之力。9、我公司是医疗行业医废管理细分行业的领航企业,目前全国医院在普及使用的医废包装容器,十个利器盒有八个是模仿我公司的专利。2017年我公司生产环节在兰溪公司名义共直接纳税100多万元,间接纳税500万元,总计纳税超2000万元,为我市税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0、我市领导于2017年未及2018年11月连年去武汉看望我市在湖北的游子,并进行了招商工作,让我们感到很温暖!我公司在湖北的销售中心--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湖北兰溪商会动员,有意将新研发的全国领先的“医疗废弃物信息化管理系统”高新科技信息项目在兰溪市科创园落户,该项目预计投入2000万元,2年内产值达亿元,利税超2000万元。11、恳请市政府对一个没有排放、不会造成环境造成污染、也无需多大环保监管的注塑企业法外开恩,以教育引导为主,给我公司一个整改机会。不要因为一纸罚单,让广大注塑企业觉得环保局只想在弱势企业面前展现存在感--以罚款为手段的不妥执法行为,让我们在外的游子伤心!特别是让我们湖北兰溪商会的企业家们寒心--报国无门!12、本案的程序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兰溪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并依法支持我方的行政复议请求,给公司一个整改的机会,让我公司在重新确定好生产场地后再进行环评工作,我公司愿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具体行政行为情况说明。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对兰溪市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12月6日直接送达。2018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该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报告,12月17日我局案件审议小组针对该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由于罚款已是法条低限,故不予减免罚款。2018年12月24日,我局对兰溪市某公司作出“兰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贰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二、针对该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及理由进行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单位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该单位项目属于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类。2、我局对发现的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目前我局一线执法人员不足20人,却要负责全市上千家企业及几百家生猪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现有执法力量确实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对该单位的检查属于随机抽查,并不存在谁想规范就对谁先进行处罚的情况。我局会在后续工作中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服务与沟通工作,做好普法与执法、服务与监督相结合。3、在我局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兰环审[2016]**号)中,明确说明应在运行和管理中予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而在现场检查中,该单位既无法提供环保验收材料,又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事实。同时2017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也敦促你单位尽快办理验收手续。4、对于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于12月17日组织了案件集体审议,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因该单位罚款为贰拾万元整,已是法条低限,故不予减免罚款,同时形成了会议记录,也已在决定书中注明。从现场检查的照片、现场勘察及调查询问笔录查明的事实均可证明该单位未进行环保验收手续就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兰溪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某公司)主要生产利器盒、垃圾桶、垃圾袋等塑料制品,其住所位于兰溪市曙光路X号。2016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兰溪市某公司年产500万只利器盒、垃圾桶、垃圾袋等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兰环审[2016]**号),审查同意了申请人公司年产500万只利器盒、垃圾桶、垃圾袋等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说明申请人某公司应在运行和管理中予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2018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申请人公司住所兰溪市曙光路X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因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11月14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公司总经理王某进行调查询问。12月6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申请人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先告[2018]***号)。12月10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申请人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报告。12月17日,被申请人案件审议小组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审议。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原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公司作出“兰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决定书于2018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2019年1月18日,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继续行使其职权。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推荐函、宣传手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兰溪市某公司年产500万只利器盒、垃圾桶、垃圾袋等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兰环审[2016]**号)、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集体审议记录(2018年11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先告[2018]***号)、送达回证(兰环罚先告[2018]***号)、兰溪市某公司申诉报告书、案件集体审议记录(2018年12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号)、送达回证(兰环罚字[2018]***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申请人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申请人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依法需经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申请人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申请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作出兰环罚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依法进行“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兰环罚字[2018]***《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