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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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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04-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王某不服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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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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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某村村民,在马涧镇某村某路X号拥有房屋一处(房产证号:兰字第X号)。其房屋因位于某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为了核实用地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知被申请人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通过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并未被合法征用,相关用地单位未取得用地手续,项目法人所实施的占地行为系非法占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被申请人在项目法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时,向其颁发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某路道路建设工程为兰溪市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兰溪市马涧镇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及《兰溪市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我局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溪市马涧镇某村人,在马涧镇某村某路X号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5月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第一批8个乡镇(街道)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批复》(兰政发[2017]36号),批复同意了《马涧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7年6月27日,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了兰溪市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某路建设工程项目。2018年5月30日,某村村委会出具了同意项目用地的书面证明。2018年6月3日,因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某路建设工程需要,用地单位兰溪市马涧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后颁发地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某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2018年6月23日,建设单位兰溪市马涧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后颁发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2019年1月,因机构改革,城乡规划相关职能由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到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答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第一批8个乡镇(街道)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批复(兰政发[2017]36号)、镇(乡)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兰发改审[2017]62号)、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汇总表、兰溪市马涧镇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兰溪市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会议纪要、证明、兰溪市马涧镇某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78120182****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兰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某路建设工程需要,马涧镇某村某路两侧集体所有土地被用于某路道路改造工程,被申请人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向用地单位兰溪市马涧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颁发地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兰溪市马涧镇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核发了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为集体所有土地,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项目法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定”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建字第3307812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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