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379010XA/2019-90906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文件名称: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9-03-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潘某某不服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强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2日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1年在兰溪市马涧镇某村经依法批准建造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的三间二层楼房,1999年依靠楼房边上加造平房一间占地面积38平方米,当年镇政府对我村各户房屋超平方面积进行处理,申请人户也依法交纳了罚款。2017年9月1日申请人向兰溪市马涧镇某村申请建房,并经四邻同意签字,该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申请人建房向申请入收取了3000元管理费。 2017年 10月22日申请人又与某村村委会达成一致协议: “同意现建房户潘某某原拆原建,家中人口5人、110, 保留平房给潘某某母亲住到过老,过老后乙方需无条件自行拆除超平方面积的平台”。后申请人自行拆除原有的三间二层楼房,得到马润镇政府建房规划站站长及村干部许可后申请人开始施工建新房,申请人母亲暂住自家平房内,申请人及妻儿借住同村其他人家。新房屋建造过程中,马润镇工作片干部又到某村办公楼口头通知申请人:“房屋面积超平方并要求自行拆除平房的一半”,当时考虑到申请人85岁的老母亲还住在平房内,无其他住处,申请人暂缓拆除。2018年7月22日,被申请人马涧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某村干部在申请人一家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涉诉平房,等申请人得知消息后回来平房已被夷为平地,室内东西就乱七八糟的移放在旁边未造好的房子里,申请人老母见此情形后已近昏死、至今神情恍惚,申请人欲哭无泪、投诉无门。强拆当时新房未造好,申请人老母年事已高、无处安身,全镇各地其他违章建筑或超平方的情况成千上万,为何独拆申请人一户,被申请人表面是秉公执法,其实是野蛮强拆,不尽人情,百姓没有安居,社会哪来的和谐。申请人认为,本案涉诉平房于1999年经镇政府罚款认可过,2017年10月22日某村村二委一致同意该平房由申请人母亲住到过老,过老后自行拆除超平方面积。 2018年7 月22日强制拆除前被申请人单位从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强拆当天申请人一家人也没有在现场,被申请人没有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无论从实体上或程序上讲强拆行为都明显是违法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望市政府主持公道,还老百姓公平正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潘某某户,家庭人口5人,原有泥木结构旧房屋3间2层约94.5平方米,砖混1间1层房屋约38平方米。2017年9月1日潘某某提出建房申请110平方米,2017年10月1日小长假期间,该户在未办理建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因建房矛盾引起邻里纠纷,马涧镇执法中队口头下达了停建通知,矛盾起因是由于西北侧邻居提出间距异议,且该建房户未按四邻协议进行建房,靠近西侧利害关系人的一间砖混一层平房未拆除。我镇于2018年1月10日下达过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停建过程中建房户在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及处理好邻里纠纷的情况下继续抢建,使得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2018年7月22日马涧镇组织拆除了潘某某户超限额暂时保留的38平方米一间砖混平房。镇政府认为: 2017年10月22日某村委会同意保留平房暂时给潘某某母亲居住到过老的协议是建立在不影响公共安全且无邻里纠纷的情况下形成的,现实中该平房涉及邻里纠纷故不予认可。拆除主建筑外超面积部分属于合理行政行为。至于拆除平房属于1999 年建设且经罚款,因其新建房屋已达110平方米,平房属于原址改建在应拆除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溪市马涧镇某村人,家庭户人口5人。1991年,申请人家庭户经批准建造占地面积94.5平方米的三间两层住宅。1999年,申请人户在原有房屋旁搭建占地38平方米的平房(以下简称案涉平房),用作申请人母亲赵香招居住。2017年9月1日,申请人提出建房申请110平方米,并在10月1日国庆期间动工建造。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马涧字[2018]第1-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8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平房强制拆除,申请人于当晚通过其母亲电话得知案涉平房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家庭户户常住人口登记卡、协议书、《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马涧字[2018]第1-*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2日得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提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故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