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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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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9-02-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李某不服兰溪市公安局所作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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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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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兰公(香)强戒决字[2018]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后,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期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兰溪市公安局所作兰公(香)强戒决[2018]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1.本人自2018年1月2日起积极配合社区尿检,从未缺席报到,并同时采集了毛发。2.强制隔离决定书所标明的本人现住址与事实不符,本人自2018年1月起从未在金华市金东区某村居住过。3.本人在金华上班,下班后返回兰溪家中社区所在地,从未擅自离开社区长期在外,更不存在所谓的累计时间超过三十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月2日,李某因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被兰溪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15日,李某到香溪镇政府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协议书内明确告知李某因故离开本市超过三天以上的要书面请假,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李某在2018年1月15日报到后,在未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情况下,仍长期在金华务工,累计时间超过了三十日,李某长期在外务工的情形有李某本人的供述证实,也有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倪某的笔录证实,不存在李某在复议申请书中所写的每天从家中到金华上班,下班后回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以上事实有李某的询问笔录,倪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社区戒毒决定书、接受社区戒毒保证书、社区戒毒协议书复印件,关于社区戒毒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函,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2018年10月2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某的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量罚恰当,请依法维持原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溪市香溪镇某村人。2018年1月2日,申请人因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被被申请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与香溪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开始进行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协议中规定“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超过三十天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被申请人从开始社区戒毒至案发期间,未经请假常年在金华市金东区工作。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社区长期在外累计超过30日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拟对申请人决定强制戒毒,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决定强制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遂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达。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社区戒毒决定书、保证书、社区戒毒协议书、关于社区戒毒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函、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申请人未经请假常年在社区之外工作,累计超过三十天,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故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兰公(香)强戒决字[2018]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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