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19-90905
市司法局
2019-03-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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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工伤字[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18年5月17日,本机关依法追加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2018年7月13日,申请人自愿申请中止审理。2019年3月28日,中止原因消除,本机关依法恢复审理。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1.陈某声明,身体健康,不存在三高,性格内向,话不多,做事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得很好。虽然在厂里上班,家中还种四、五个大棚的菜,厂里上班要拉1000斤左右重量的结径轴。2.车间里本来就温度高、湿气重、闷,靠空调调温。3.6月30 日,织造车间全封闭,下午2时至7月1日9时车间空调电瓶坏了,共停了20来个小时,导致车间温度过高、过闷,有好几个挡车工跑到检验门口去乘凉。本人在3314机上,下边的穿条断了,在机上工作时间长、疲劳、中暑,使本人血管膨胀。次日早上,下班前,又拉空轴片转到另一个和外边温度相同的车间,外面早上冷,所以这样(热胀冷缩),温度高使人血管膨胀,走出车间冷,使血管萎缩、阻塞,造成疾病。4.我有点好强,其实那天3314机台上的穿条断了,另一个上轴工跟我说,那边没空调,下边又难搞,我不来做。工长来叫我,我去了。在机上连续做了约四个小时。晕倒后,浆纱工叫了我老婆和几个同事来帮我扭痧,扭的我颈上、肩上、背上紫的起泡。5.中暑使我动脉密度水肿增高,导致开颅手术医生也说环境造成大面积脑梗塞。6.自身没有病,车间设备坏造成的伤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01月05日章某以“陈某(夫妻关系)2017年07月01日05时30分许在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织造车间工作的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地、经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肺部感染。”为由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陈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个人活期存折复印件、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表复印件、兰溪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金华市中心医院病历复印件。2018年01月05日答复人经审核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01月10日向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某不是工伤的举证材料。答复人经对章某提交陈某(夫妻关系)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确认:陈某为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上轴工;工作区域为公司织造车间、放轴区、浆纱车间。班次安排为两班制:日班06时45分至18时45分、夜班18时45分至次日06时45分。2017年06月30日陈某正常到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上夜班至次日(2017年07月01日)05时30分许,陈某在浆纱车间工作的过程中,被工友发现瘫坐在地上突发“口角歪斜、左侧肢体偏瘫”无意识症状,后由120送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07月17日陈某出院。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肺部感染。答复人认为陈某2017年07月01日05时30分许在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07月17日陈某出院。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肺部感染,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答复人于2018年03月05日对陈某一案作出兰工伤字[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8年01月05日章某提交陈某(夫妻关系)工伤认定申请,答复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于当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8年01月10日答复人向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答复人依据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认为:陈某2017年07月01日05时30分许在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07月17日陈某出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答复人于2018年03月05日对陈某一案作出兰工伤字[2018]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兰工伤字[2018]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03月20日送达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1日签收该决定书。综上,本机关认为陈某不符合视同同工伤要件,陈某要求撤销兰工伤字[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轴工。2017年6月30日18时左右,申请人正常到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上班,班次为夜班(6月30日18时45分至7月1日06时45分)。6月30日下午,该公司织造车间中的其中一台空调(离事发时申请人所工作地点较近)停止工作,停止的时间较长。由于机器上的穿条断了,申请人在织造车间工作了约四个小时。7月1日早上5时30分左右,申请人将空轴拉到浆纱车间堆放时,突然瘫坐在地,突发“口角歪斜、左侧肢体偏瘫”症状。6时30分左右,由120救护车送入兰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8时34分,转入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出院,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肺部感染。2018年1月5日,申请人妻子章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不是工伤的举证材料。2018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月21日,申请人签收了该决定书。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根据兰溪市气象局提供的温度数据显示,2017年6月30日的最高气温为下午32.4℃,2017年7月1日5-6时的气温大约为25℃。申请人所工作的车间内共有4台空调,分布在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正常情况下为了机器更好运转织造车间为恒温(控制在26-27℃)。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审批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批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社保参保信息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个人活期存折复印件、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表复印件、兰溪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金华市中心医院病历复印件、调查笔录、织造车间照片、气象数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被申请人突发“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的脑中风情况时无其他身体受损伤情况,属突发疾病,不符合因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申请人主张因空调故障导致申请人工作区域的温度过高,超过相关标准导致发病缺乏事实依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被申请人接受申请后经审查予以受理、经调查取证查明相关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向各相关方送达决定书,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工伤字[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工伤字[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九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