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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8-11-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陈某某不服上华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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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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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8月13日,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后,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8月20日要求申请人补正。2018年8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

申请人称:2018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网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2007-2009年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某村至某大桥)情况,包括拆迁实施方案、征地面积及青苗费分户发放清单、拆迁安置房安置清单(含安置房面积、房款、原拆房面积等内容)”资料,获取信息方式为“电子邮件”。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指定方式提供信息,仅在兰溪市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查询栏中答复称“因该资料涉及面广,数量较多,不便以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请申请人到上华街道办事处查阅”(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该答复既无公章,也无答复人名称,更没有及时通过电话、短信、书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6月20日知悉答复内容后,多次到上华街道办事处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均遭拒绝。申请人有一幢房屋和一块田地在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中被征用,该工程项目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内容。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已明确说明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被申请人借故未按申请人申请的获取方式提供资料,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兰溪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护法律尊严。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答复人陈某某要求答复人对2007-2009年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某村至某大桥)情况信息进行公开,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答复人是根据(2008)28号抄告单内容,实施《330国道改造工程某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5月27日由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兰江导报刊登过公告。被答复人于2018年6月3日要求答复人对2007-2009年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某村至某大桥)情况信息进行公开,答复人于2018年6月11日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答复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因该资料涉及面广,数量较多,不便以邮件的方式向您提供,故请您来上华街道办事处查阅。事后,被答复人及女儿、女婿、亲戚均来答复人处查阅过资料,未要求复制资料,被答复人说查阅及复制资料遭到答复人拒绝这不是事实的。综上: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答复人已经来查阅过资料,但未提出要求复制资料,被答复人说查阅及复制资料遭到答复人拒绝这不是事实的。请求兰溪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申请人陈某某通过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7-2009年330国道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某村至某大桥)情况:拆迁实施方案;征地面积及青苗费分户发放清单;拆迁安置房安置户”,信息提供方式及获取信息方式均为“电子邮件”,并留有电子邮箱。2018年6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系统向申请人作出了“您要求申请的信息已于2018年6月4日收悉。因该资料涉及面广,数量较多,不便以邮件的方式向您提供,故请您来上华街道办事处查阅。最后,谢谢您对上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的答复。另查明,申请人所申请的“拆迁实施方案”共5页,“征地面积”属于咨询,“青苗费分户发放清单”不存在,“拆迁安置房安置户”共1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系统查询页面截图、调查笔录、《330国道改造工程某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复印件、《330国道改造工程某村行政村拆迁安置房户型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显然没有达到“涉及面广,数量较多”的程度,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对于不存在的信息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也应当予以说明。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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