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4527258H/2020-8715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0〕39号

  • 成文日期:

    2020-11-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0-001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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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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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金华市全面推进浙政钉·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持续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营造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2020年底,各部门实现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智能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底,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实现更加科学的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和智慧监管,力争走在金华前列。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应用执法监管平台。各部门应通过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部署开展部门及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现清单管理、“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任务下达、名单抽取、检查录入、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全流程应用、电子化管理和监管数据共享。建立监管业务全流程闭环,力争所有行政监管事项100%通过平台进行检查,确保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99%以上,风险预警事件处置率达到100%。

(二)动态管理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省、金华市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和配合部门、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类别、检查方式等,经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统筹建立随机抽查“两库”。各部门要对照抽查事项,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浙江省执法监督平台“双随机”模块下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专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自然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两库”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四)规范统一随机抽查工作。各部门应统一应用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指引)及随机抽查检查表单。上级未统一制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指引),对抽查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联合抽查任务的执行,一般按照预查比对、现场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结果审核与公示等程序进行。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就部门联合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规范化、统一性。

(五)推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依托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归集的监管数据和信用状况数据,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及风险预警。按照信用状况、风险系数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年度计划应包括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抽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等内容。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根据专项整治需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发起和制定临时性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并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报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依法实施抽查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发起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安排,负责协调组织各参与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有关工作,通过公开、公正方式统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联合检查小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且各参与部门不少于1人,牵头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任务进行合理整合,由牵头部门统筹各任务执行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抽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或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或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

(三)强化结果公示和后续监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网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后续监管。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随机监管取得实效,维护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要推进抽查检查结果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检查、分类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与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发改、教育、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完善联合抽查工作的考核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和联络人,切实做好抽查工作的实施落实,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明确责任边界,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氛围营造。各部门要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提高干部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非营利性

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监管事项清单

第一部分:双随机联合监管

 类别

序号

监管任务

检查对象

检查部门

检查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安全类

 

 

 

 

 

 

 

 

 

 

 

 

 

 

 

 

安全类

1

涉危化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涉危化品工业企业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参与部门

应急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的检查

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许可;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45、46、48、49、51、53、54、55、56、57条

参与部门

交通运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市场监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农业农村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4、45、46、51条

3

食品生产安全科室联合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食品科)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一般、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参与科室

信用与产品质量监管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

直属三中队(特种设备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知识产权科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新)

《商标法》

质量标计科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法》

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牵头部门

应急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参与部门

公安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牵头部门

公安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参与部门

交通运输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民生类

 

 

 

 

 

 

 

 

 

 

 

 

 

 

 

 

 

 

 

民生类

 

 

 

 

 

 

 

 

 

 

 

 

 

 

 

 

 

 

 

 

 

 

民生类

6

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饮用水水源地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重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参与部门

水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土保持法》、《水法》

7

垃圾焚烧、填埋场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垃圾焚烧、填埋场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参与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

市政公用事项监管

一般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牵头部门

生态环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参与部门

建设

市政公用事项监管

一般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二十三、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9

养老机构检查

养老机构

牵头部门

民政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参与部门

消防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10

医疗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

医疗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参与部门

卫健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1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参与部门

生态环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三条

12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牵头部门

农业农村

肥料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四条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牵头部门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游泳场所抽查

一般

现场检查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3、《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参与部门

卫健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4.《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5.《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4

医保定点检查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牵头部门

医保

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障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兰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兰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价格行为检查

《价格法》

15

医疗机构联合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牵头部门

卫健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价格法》

参与部门

生态环境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

价格行为检查

 

 

 

 

 

 

 

 

 

 

 

 

 

 

发展类

 

16

大型商超科室联合检查

大型商超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食品科)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

参与科室

知识产权科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知识产权保护法》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

执法中队

价格行为检查

《价格法》

17

人力中介机构检查

人力中介机构

牵头部门

人社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登记事项检查、

广告行为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法》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牵头部门

建设

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般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参与部门

自然资源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

市场监管

广告行为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9

道路运输交通违法类检查

客运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牵头部门

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参与部门

公安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20

旅馆业监督检查

旅馆经营户

牵头部门

公安

旅馆业治安监督、管理

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登记情况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

《食品安全法》

消防

消防监督检查

重点

《消防法》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牵头部门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参与部门

消防

消防安全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一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

登记事项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

《食品安全法》

第二部分:专项联合监管

类别

序号

监管任务

检查对象

检查部门

检查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安全类

22

学校及周边安全检查

公办、民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

牵头部门

教育

学校办学规范检查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民办教育机构促进法》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价格检查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消防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法》

卫健

学校周边非法行医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行政执法

周边流动摊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周边网吧歌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

周边交通

23

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跨部门联合检查

成品油经营

企业

牵头部门

商务

许可审批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参与部门

应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公安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法》

市场监管

登记情况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抽检

《产品质量法》

24

使用危化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联合检查

使用危化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

应急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一般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卫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疫情期间,政策支持下,化妆品企业转型生产消毒产品)

民生类

25

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在建工程项目

牵头部门

人力社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一般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参与部门

建设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

交通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水利

工程项目管理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6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科室联合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科室

药械化科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一般、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参与科室

信用与产品质量科

产品质量抽查

《产品质量法》

知识产权科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知识产权保护法》

广告行为检查

《商标法》《广告法》

27

教育培训机构检查

教育培训机构

牵头部门

教育

许可资质检查、教学监督

检查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民办教育机构促进法》

参与部门

消防

消防安全

《消防法》

民政

教育机构

《公司法》

市场监管

广告发布、食品安全

《广告法》

28

美容美发机构检查

美容美发经营单位

牵头部门

卫健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检查

 

一般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发展类

29

大型餐饮单位联合检查

大型餐饮单位(建筑面积500以上)

牵头部门

商务

行业管理工作

一般、重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参与部门

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行政执法

占道经营、餐厨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

消防安全

《消防法》

30

农贸市场文明城市创建

市场及市场周边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

农贸市场检查、食品安全、药品流通

一般、重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参与部门

行政执法

周边流动摊贩管理

一般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公安

交通秩序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乡镇街道

其他相关整治


31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

牵头部门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

歌曲内容

一般

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参与部门

公安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一般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消防

消防安全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重点

《消防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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