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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1000000/2019-3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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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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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9-08-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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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0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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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镇(街道)“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的开展,现行的乡镇(街道)招投标办法与当前乡镇(街道)的发展现状出现不适应,原有的招投标工作机制、制度已明显滞后,加上监管方面的因素,招投标工作存在种种不规范现象和错综复杂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加强交易活动的有效监督和项目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回归实施事项方案》(兰政办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招标额度范围

三、招投标及标后工作流程

四、责任追究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工程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应招未招,拆分肢解工程;以及为已完工工程或已施工工程招投标的;

(二)违规招标,违规发包,明招暗定,私下承诺或擅自签定合同的;

(三)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

(四)在集体资产出租出让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出租出让项目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价格,擅自订立合同的;

(六)违反投标结果,与未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的;

(九)开标过程中未认真审查,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对上述相关条款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干扰破坏招标投标、违规转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施工质量低劣、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由作为责任主体的乡镇街道作出处理建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兰溪市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解读机关

兰溪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9-88894355

链接:关于印发《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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