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19-34036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19〕33号
2019-07-29
主动公开
GLXD01-2019-0010
有效
发布时间: 2019-08-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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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回归实施事项方案》的规定,结合兰溪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 兰溪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社区、村集体组织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所有项目的招标均应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上发布公告; (二) 按本办法规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在乡镇(街道)招投标站进行;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本辖区规定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独立运作并承担责任。 二、机构与职责 (四)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站,并根据领导班子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制订所在乡镇(街道)招投标配套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3.负责对乡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负责所在乡镇(街道)招投标信息的审核,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负责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管理; 5.做好乡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牵头所在乡镇(街道)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变更签认。 (六)招投标站负责本乡镇(街道)规定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3.编制招投标文件或对其他机构编制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4.对招投标各方、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5.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6.指导、见证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7.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七)招投标站应配备2名以上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较强法制观念、熟悉招投标业务、工程技术能力过硬的固定人员。各乡镇(街道)必须配置固定的开标室并挂牌运行,开标室中必须配置投影仪、电脑、打印机和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和桌椅、资料柜、信息发布栏等办公服务设施。场地和设施不达标的乡镇(街道),将暂停招投标工作(见附件1)。 三、招标范围和审批程序 (八)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进乡镇(街道)招投标站招标: 1.乡镇(街道)投资额在50(含)万元至200(不含)万元、村级投资额在10(含)万元至200(不含)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2.年度收益金额在1(含)万元至10(不含)万元的出租出让项目(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及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租赁和处置); 3.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勘察、招标代理等服务费在3(含)万元至30(不含)万元的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服务费,乡镇(街道)在10(含)万元至30(不含)万元的项目,村级在5(含)万元至30(不含)万元的项目。 (九)超过标准上限的各类招投标必须进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招标;在标准下限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自行发包,但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并有会议记录。各乡镇(街道)可自行制定操作程序,但招标人应当承诺不得有招投标负面行为。乡镇(街道)做好招投标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有关投诉的处理。 (十) 招投标项目申报审批 1.项目业主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材料齐全后向乡镇(街道)招投标站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土管所、规划站等单位及招投标站会审签署意见齐全后,再由乡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2.项目申报材料必须资料翔实,不得肢解,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和实施地点、时间必须真实,班子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须加盖公章; 3.审批表手续必须签字盖章齐全,新建项目应经规划站、土管所签字同意; 4.项目经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本村范围内发布公告。 (十一)招投标的一般操作程序 1.图纸设计、编制预算; 2.召开乡镇(街道)班子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见附件3); 3.项目招标审批; 4.编制招标文件; 5.发布招标公告; 6.接受投标报名; 7.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召开开标会,产生中标候选人; 9.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 12.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 四、招标与投标 (十二)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参照有关示范文件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资格、质量要求、工期、投标书编制、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涉及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或澄清的,依法应以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人,并由投标人书面回函确认,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预算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否则,乡镇(街道)招投标站不予签署意见。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法招标。 (十三)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姓名、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预算造价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事项,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如遇节假日,报名截止时间为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 投标报名 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按公告的规定到乡镇(街道)招投标站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系统完成后,可到网站上自行下载。招标人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单位、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交易情况。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可酌情收取工本费,其中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可酌收押金。开标或竞投后退回图纸资料的,招标人应退还押金。 (十五)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及其他行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投标人; 2.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3.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4.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5.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6.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六)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八)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九) 投标与开标 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见附件4)后方能参加开标会; 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3. 开标会参加人员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开标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开标现场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案。 4. 开标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 5. 开标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乡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派人现场监督。截止开标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或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如重新招标仍不到3个投标人的,可参照《兰溪市建设项目招标流标自行发包程序》的规定自行落实。 6. 开启标书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审核投标人的资质证书、交易员证和交易员身份证、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作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投标。 7. 资质审查后,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可采用明标暗投法(建筑工程下浮率6-10%,其他工程下浮率8-12%),确定中标候选人;出租出让项目经一轮或几轮暗投报价,投标报价最高且超过保留价的为中标候选人。各投标人应在招标评标记分表签字确认。 8. 中标候选人确认后,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9.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0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见附件4),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双方、价款、日期、签字盖章必须齐全)。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乡镇(街道)招投标站提交招标报告,对报名情况、资格审查结果、开标情况如实记录。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拒绝签订合同或逾期不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不予受理,按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个是有效的; 6. 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二十一) 乡镇(街道)招投标站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 五、工程管理 (二十二) 招标人应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有无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签证工程量和工程款。如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 (二十三) 乡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合同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聘请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落实各项监理责任。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或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乡镇(街道)级建设项目可由分管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监督小组,村级项目可由村委、村民代表、村监会成员组成监督小组。 (二十四) 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合同,按投标文件承诺落实现场管理班子,检查各个施工环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二十五) 乡镇(街道)应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小组。工程量变更应严格执行市工程量变更的有关规定;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凡工程量变更未经签证批准的,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财政所(村财务代理中心)不予拨付相应资金。 (二十六) 工程完成后,招标人应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相关项目质量验收表格,提请工程结算审计;出租出让项目由招标人实地验收,填写相关验收表格。 (二十七) 施工单位凭相关项目质量验收表格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手续。 (二十八) 有编制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二十九) 工程款支付应执行《兰溪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可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结算;质保金(工程款的2.5%)在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完成缺陷整改后,招标人应退还质保金。 (三十) 项目支出明细或竣工结算应在结算审计后30日内在乡镇(街道)或村委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等资料,应按招投标档案文书整理要求纳入档案管理。 六、责任追究 (三十二) 项目申报审批材料,签字盖章不齐的,不予审核,一律退回补办。 (三十三)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工程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应招未招,拆分肢解工程;以及为已完工工程或已施工工程招投标的; 2. 违规招标,违规发包,明招暗定,私下承诺或擅自签订合同的; 3.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 4. 在集体资产出租出让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5. 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出租出让项目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价格,擅自订立合同的; 6. 违反投标结果,与未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的; 7. 不按规定收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8. 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的; 9. 开标过程中未认真审查,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的; 10. 其他违规行为。 (三十四) 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并视情节由管理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五)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干扰破坏招标投标、违规转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施工质量低劣、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情况提出禁止在当地招投标、解除合同、停止资金拨付、要求赔偿损失等建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 七、附 则 (三十六) 对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兰溪市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三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2-1.乡镇(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2-2.乡镇(街道)资产类承包、出让(租)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2-3.投标单位报名登记汇总审查表 2-4.投标标书递交表 2-5.工程开标记录 2-6.中标公示 2-7.___乡镇(街道)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3.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书 4-1.兰溪市乡镇(街道)投标保证金和履行保证金管理规定 4-2.履行保证金退款申请表 4-3.____乡镇、(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台账 4-4.____乡镇、(街道)资产类承包、出让(租)项目招投标台账 附件1 兰溪市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加强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建设,设立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规范化标准如下: 一、硬件设施完善 1、招投标站名称规范,铭牌醒目,位置突出; 2、配备10-20m2的办公室场所和5-15m2的报名场所,且标识清晰,功能细分; 3、配备可容纳50人左右的开标室1个,内部设置投影仪、麦克风、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和音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办公桌椅、资料柜等。 二、人员配备到位 招投标站主要人员应配备法制观念较强、业务能力过硬、具有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的固定工作人员2名以上,人员更换要报市公管办备案,经市公管办培训后方能上岗。 三、软件建设齐全 1、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开标室管理制度、监督人员守则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2、至少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开标过程电子记录、招标结果网上公示。 四、操作严格规范 1、项目无应招未招、肢解拆分等情况; 2、招标过程保密工作执行规范; 3、使用乡镇(街道)招投标示范文本; 4、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5、开标过程程序规范无差错; 6、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工作到位。 五、档案管理规范 1、档案保存应配备档案柜等设施,满足通风、防火、防霉、防蛀等安全要求; 2、招投标产生的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齐全,音视频系统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个月,2个月后的音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存储,专人保管。 附件2-1 乡镇(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投资预算 预计工期 项目负责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并 附项目基本 情 况 等 招标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所属业务科、队、站、所等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 政 所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乡 建 站 审查意见 (新建项目)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国 土 所 审查意见 (新建项目)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站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审批后连同项目基本情况材料一并交乡镇(街道)招投标站存档。 附件2-2 乡镇(街道)资产类承包、出让(租)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额度 期 限 项目责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并 附项目基本 情 况 等 招标人 (印章) 年 月 日 所属业务科、队、站所等,片长、分管乡镇街道领导、财政所审查意见 负责人 (印章) 年 月 日 镇招投标工 作领导小组 负责人意见 (印章)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审批后连同项目基本情况材料一并交乡镇(街道)招投标站存档。 附件2-3 投标单位报名登记汇总审查表 招标项目: 年 月 日 序号 投标报名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交易员 联系电话 报名 时间 报名资料 审查意见 注:1、报名资料填写齐全、完整,如报名资料缺某项资料或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未填写人名、身份证的应如实填写。 2、审查意见为通过或通不过。 附件2-4 投 标 标 书 递 交 表 招标项目: 年 月 日 序号 投 标 单 位 交易员(签名) 联系电话 递交时间 附件2-5 工 程 开 标 记 录 招标项目: 年 月 日 投 标 单 位 项目经理 质量目标 工期 (天) 报价 (下浮率) 投标单位签名 备注 工程预算 万元; 规定的下浮率区间 ; 标底下浮率 ; 标底价 万元; 拟中标候选单位 参加 人员 签名 附件2-6 中 标 公 示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兰溪市 招投标站公开开标。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评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为拟中标候选人,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______________(业主单位) 兰溪市 招投标站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7 乡镇(街道)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_____招字(20 ) 号 兹有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__招标方式,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公开开标后,经公示,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____________,中标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工期为_________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发包合同。望恪守信誉,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工。 建设单位:(盖章)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书 因本村(居)__________________需要,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招投标有关事宜。大会应到代表_______人,实到代表_______人。 会议根据村两委(董事会)向会议提交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招投标的议程进行审议,后经大会表决,________票赞成,________票反对,_______票弃权。其决议内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1 兰溪市乡镇(街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在违约等情况发生后弥补招标人经济损失的履约责任担保。 二、按照“集中收付、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招投标站负责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所负责具体办理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三、乡镇(街道)应在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用于保证金收退核算。保证金只能通过转账、汇款等非现金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至保证金专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四、保证金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 五、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总价的2%收取。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收取。 各乡镇(街道)可实行年度保证金制度。并在中标后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 六、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保证金的专户、时间、金额和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比例,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缴纳并到账方为有效。投标人在银行划转保证金时,进账凭证上应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核对。投标人(中标人)凭进账凭证到财政所开具收据。 七、保证金退付时间及要求。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保证金应退付至投标人(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且收款人与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必须一致。 八、保证金退付程序,由乡镇(街道)招投标站出具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未中标的投标人持通知单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由招投标站统一到财政所办理退还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另缴),纳入履约保证金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凭《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到财政所办理退还手续。 九、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招投标规定,被投诉等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没收。 十、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或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不利后果或经济损失,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合同规定,暂停或扣减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直至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一、招投标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证金的监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秘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2 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投标形式 施工单位 招标时间 履约保证金 数额 开工时间 交纳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结论 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站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分管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3 乡镇、(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台账 序号 招投标 时 间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业主单位 招标价 中标价 节约 资金 中标单位 项目经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4 乡镇、(街道)资产类承包、出让(租)项目招投标台账 序号 招投标 时 间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业主单位 招标价 中标价 增加资金 中标人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