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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1000000/2019-3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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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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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9-07-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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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1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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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兰溪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无证明城市”改革,落实“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进一步实现注册登记便利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现依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拟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实施细则》共十六条,修订后共十五条。其中6条无改动,6条有改动,删除4条,新增3条。此次修订取消原《实施细则》“第五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要求。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以下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新增“第十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相关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实行申报承诺即可。  

《实施细则》“附件2场地使用证明”删除;原附件3改为附件2,附件2中“第6点:鲜肉、活禽、水产、蔬菜交易,农贸市场外原则上不得经营。”修订为“活禽交易,城乡农贸市场不得经营。”  

其他内容无原则性改动。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9-88883340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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