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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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结合实际,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各乡镇(街道)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动员一户,救助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

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改造。鼓励村级出资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或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给部分自身无力解决危旧房的农村居民作为安置房,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农村危房经认(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为主,维修加固的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二)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攀比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质量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新建、改建的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结构加固、墙体加固、屋面防漏防渗处理等。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市建设局要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并积极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项目较大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业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档案管理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将4类对象身份材料、申请表、身份认定、危房认(鉴)定、村镇(乡、街道)二级公示、验收表、资金拨付等资料存档。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必须将救助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浙江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电子档案的录入工作,做到早录入、早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四、实施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坚持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的原则,执行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村镇两级公开。要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确保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阳光操作。

1.申请。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分散供养五保、残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2.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材料报乡镇(街道)。

3.审核。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初步审核,由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农户身份进行认定,建设部门对危房进行认(鉴)定,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

4.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初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在乡镇(街道)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建设局牵头,组织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对全市实施即时救助的改造户进行现场验收。

五、补助资金

(一)资金筹措。按照省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财力情况和以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切实解决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

(二)补助标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即时救助按户均1万元标准安排资金,按市政府相关要求,除上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市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予以配套。各乡镇(街道)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每户补助资金的方案,原则上(1)新建、改建住房的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2)修缮、置换住房的每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发放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使用的改造费用,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三)资金发放。资金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次年拨付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及时将核定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体统一新建安置的,在出具安置协议书后,可拨付到村集体帐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四)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六、年度工作步骤

(一)摸底核查认(鉴)定阶段 1月至3月底)各乡镇(街道)开展以村为单位的排查、登记,初步确定年度即时救助对象。

(二)前期准备阶段 4月至5月中旬)各乡镇(街道)按照认定对象,完成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和镇村公示。收集上报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改造前照片等录入浙江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乡镇(街道)组织农户按确定的改造方式实施改造,8月底前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10月底前竣工率达到100%

(四)竣工验收阶段1 0月中旬至11月底)111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市建设局组织扶贫、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逐户进行现场验收。

20196月以后确定的即时救助对象,于2020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初步验收,20204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即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确保及时开工,按时完成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危房认(鉴)定和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民政局负责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对象的核实;市残联会同民政局负责贫困残疾户的核实;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安排工作;扶贫办配合做好改造督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住房现状调查摸底、救助申请审查、建设管理、验收、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将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政策执行、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资金落实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以及各新闻媒体报道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通过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村集体组织广泛参与,发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开展帮扶与互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在实施调查摸底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市有关部门。从6月起,各乡镇(街道)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于每月25日前将改造进度情况上报至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联系人:许红光   电话:680316

市扶贫办联系人:吕     电话:567369

市财政局联系人:章     电话:767856

市民政局联系人:董晓刚   电话:753552

市残联联系人:  徐永生   电话:663884

 

附件: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

2. 农村困难家庭身份认定表

3.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认定表

4.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验收表

5. 2019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拟改造名单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 溪 市 财 政 局              兰 溪 市 民 政 局

 

 

 

                  兰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64

64号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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